|
本期主持:记者林辉支招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曙光
事件:上周,苏先生在朋友小区的临时停车位上停车,物业收了20元的停车费。次日早晨,苏先生发现车子被划伤,需重新喷漆。向物业反映,对方却称收的是车位费而非保管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物业是否要负赔偿的责任,这要看物管与业主之间是否形成了保管或者看护的合同关系,如果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物业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现实中,许多物业公司称收取的是车位费,以此推脱责任。小区临时停车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即使收取费用也应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无权收取车位费,因此可以认定为物业收取的是车辆保管费,也就是说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应担责。
声明: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本报观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