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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农民工工资 月底前发7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7:4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王月】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各类主要建筑材料和用工价格均出现大幅度波动,建设项目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给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很大隐患。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各施工企业在10月底前必须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70%的比例,春节前确保100%足额支付到位。

  阴阳合同一律视为无效

  市建委要求,杜绝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明确进行约定,并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背离备案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俗称阴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又不能提供后续建设资金证明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收回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也不得继续施工。施工企业在价格调整后收到工程款时,要优先安排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或转作他用。

  坚决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支付 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10月底前,各施工企业必须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70%的比例,春节前确保100%足额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提前做好资金储备和支付计划,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事件。

  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企业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向包工负责人直接支付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

  对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工程项目所在辖区(县)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紧急干预程序,用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此外,坚决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禁止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禁止分公司或项目部等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禁止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总包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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