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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留置海关监管货物造成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9:00  深圳特区报

  货柜承运人因与托运人有债务纠纷,将货柜占有人已经被海关加封的货柜私自留置。货柜占有人以不当留置承运的海关监管货物,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将直接侵权的货柜承运人及托运人诉至盐田区人民法院。

  海关监管货柜被承运人留置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16日,被告信泰公司向原告金门公司订了六个货柜用于运输货物出口。金门公司接到订单后,立即按要求向韩进海运公司租赁好六个货柜,并通知信泰公司安排运输公司到韩进海运公司处领取货柜。于是,信泰公司委托被告兴龙公司到韩进海运公司处领取货柜。2008年1月22日、23日、24日,兴龙公司来到韩进海运公司,分三批提取上述六个货柜并运到信泰公司处装好货物。信泰公司将其中五个货柜在黄埔海关长安办事处加施海关关封。兴龙公司将六个货柜运回深圳后,立即以信泰公司尚欠其运费为由,将货物连同货柜一并留置。

  承运人辩称留置货柜是依合同法行事

  事情发生后,金门公司以其对货柜的合法占有权被侵害为由,将直接侵权人兴龙公司及信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庭审中,被告兴龙公司辩称,其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承运货物正常行使留置权。但是,由于货柜被海关施加关封,以致其无法取出货柜中的货物,所以才一并留置了货物和货柜。

  法院一审判决:承运人、托运人共同赔偿货柜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兴龙公司留置的施加有海关封志的五个货柜中的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也直接侵犯了原告金门公司对六个货柜的合法占有使用权利,被告兴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信泰公司在委托相应承运人时应履行相应的谨慎选择义务,确保承运人按照原告金门公司的通知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信泰公司在本次诉争前已预见到被告兴龙公司可能扣押货物,但仍委托被告兴龙公司承运。因此,信泰公司未适当履行其谨慎选任义务。并且,在货柜被留置后,信泰公司未积极支付拖欠被告兴龙公司的运输款项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被告信泰公司应对被告兴龙公司的侵权负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兴龙公司赔偿原告金门公司因货柜被留置所产生的损失人民币35100元、因返还货柜产生的费用人民币3600元。判令被告信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兴龙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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