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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残疾军人在参加基本医保基础上享受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10:4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天津10月28日消息(记者张秀凤 石峤)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凡是天津市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都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到医疗补助,天津市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降低。

  据了解,残疾军人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3%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在农村和在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按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在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残疾军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保障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降低。医疗补助资金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比例筹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筹集,无工作单位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逐年核定市级补助资金额。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参保所需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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