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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不需对企业风险控制问题作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18:05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不需对企业风险控制问题作出规定。

  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它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方面的经营风险,应该说这些风险是要由企业自身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治理结构来调整的。而这部法的贯彻执行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监督,要他在企业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方面尽责尽力。如果出资人的代表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话,应该按照法规追究他相应的责任。对于这部法律,我个人认为不需要在法律中针对这样的企业风险控制问题作出规定。

  第二个问题,确实有很多的企业在国际业务活动中,以及日常的经营过程中,都会做涉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而受到了国际金融问题的影响,国资委等对自己所管的企业都作出了要求,要企业对自己的风险控股作出评估。大家也从报纸上看到了,金融监管当局也要求各个金融机构报自己外汇资产的结构,对风险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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