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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资法获高票通过 剑指国资流失(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21: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 题:企业国有资产法获高票通过 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樊曦、王飞、邹声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那么,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否切实把国有资产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好,真正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

  迈出国资立法第一步 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财政部等有专门的部门规章;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则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

  专家表示,同其他两类国有资产相比,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取向最为明确,也最需要保护。以立法方式集中解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对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将金融资产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将确保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对今后金融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

  鉴于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与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衔接,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就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本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值得一提的是,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表示,除经营性国有资产外,其他国有资产也存在监管不严、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是国资立法过程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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