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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21: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樊曦)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该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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