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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诉讼请求被驳回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蒋丽裟 通讯员 天法宣)走在路上险遭狗咬还被狗主人打伤,倒霉的曾先生认为狗主人无证养狗,在投诉多次无果后状告天河区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日前,天河区法院判决曾先生败诉。
曾先生诉称,2008年4月7日晚,他在经过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时,一只狗突然向他冲来,他在狗快要咬到自己的时候将狗踢开。哪知狗主人蒋某和他的女友上来将他打倒在地,并用脚踢他,导致他身上多处受伤,伤情后被鉴定为轻微伤。
2008年5月7日,天河区公安分局给予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但是曾先生认为,天河区公安分局没有对非法养狗一事进行处罚,遂起诉要求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处罚。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该条规定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并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情节较轻的情况作出界定,因此应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