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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之后不交保费发生火灾自担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1:5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马喜生记者/欧雅琴通讯员/王创辉孙晓茵王顺颜)收到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和发票,但却未如期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可以认定合同失效并拒绝理赔。近日,某鞋业公司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索赔,自尝不交保费的苦果。

  2003年9月8日,东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将其属下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其他财产向中国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特别约定”注明: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生效之日起,20天内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但是,该鞋业公司收取保单和发票后,没有在约定的20天内交付保费。

  2003年10月24日,该鞋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鞋业公司当天下午才将上述保险费汇至保险公司账户,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的约定向其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故拒绝理赔。鞋业公司以保险公司拒赔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投保人并没有如约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开具保费的正式发票,而且保单中说明鞋业公司已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可认定保单中关于20天的期限约定失去意义,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鞋业公司支付保险金163多万元及该款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只要达到条件,合同就会终止。鞋业公司20天内未向保险公司交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无需通知。东莞中院因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鞋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鞋业公司只能自尝苦果。

  法官提醒投保市民,在保险合同中,当一般格式条款与特别约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应以特别约定为准,否则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交费,也不能再获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和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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