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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拒付教育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2:24  新闻晨报

  □记者 赵 磊 通讯员 胡海容

  晨报讯 小吴的父亲在多年前为她购买了儿童保险,约定如果小吴考上大学,保险公司将向她每年支付4400元教育金。可小吴去年考上大学后,保险公司却拒付。为此,小吴和保险公司闹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杨浦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教育金。

  1991年10月,小吴的父亲吴先生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儿童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时年3岁的小吴,月缴保险费20元,缴费年期19年,自1991年10月起至2010年10月。其中双方就教育金约定,小吴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为限。双方另约定,月交保险费20元,年度教育金400元。1997年10月,吴先生又为小吴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儿童保险,月缴保险费200元,缴费年期13年,其中关于教育金约定年度教育金4000元,被保险人在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为限。投保后,吴先生按约缴费至今。

  2007年,小吴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入学考试,被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录取。可当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单约定的教育金时,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称,当时设计该险种时并未考虑到国家会开放民办高等教育,由于高校入学人员骤增,该险种致使保险公司亏损严重。而小吴是被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无条件录取,而非考取,不符合高考录取流程及合同的约定,故不同意向她支付教育金。眼看上大学已快一年,无奈之下,小吴于今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一年度教育金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小吴被该中外合作办学的自主招生的高校无条件录取,是否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考取”这一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小吴于2007年参加了高考,成绩也超过了当年大专的录取分数线,应当认为小吴已经符合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领取年度教育金的条件。保险公司以小吴考取院校不符合高考录取流程及合同的约定为由拒不履约,无相关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吴年度教育金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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