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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律师资格代理人被判返还代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2:4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某,向当事人承诺自己代理案件一定能打赢官司,结果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张某返还代理费6000元。(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家住昌平的王先生认为,居委会在处理拆迁分配房屋时对自己不公,想通过法律程序诉讼。根据一则小广告,他们联系到代理人张某。在咨询时,张某说自己是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案件很有经验,王先生的事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王先生信任并委托张某代理此案,交给他代理费3000元。王先生拿着张某写好的起诉书后,递交到昌平法院。法院审查后,裁定此案不属于受理范围,予以驳回。王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裁定不予受理。

  此时,王先生了解到赵先生也委托张某代理案件,遭遇过相同情况。他们联合起来,到有关部门咨询,得知张某仅是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没有担任代理律师的资格。“他根本不是律师,也不是企业法律顾问。”为此,他们联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代理费6000元,并赔偿误工费等4000元。

  庭审时张某说,自己从未承诺是律师。王先生、赵先生与自己签订合同,约定代理费。但两个案件均不被法院受理,这不是自己的责任,“我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约定。”

  法院认为,律师等有偿代理与公民无偿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服务的律师、法律顾问等人应该具备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他们的代理应高于无偿的公民代理。但是此案中,张某根本不具备有偿代理的条件,却与王先生、赵先生签订合同,并收取代理费,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判决他返还代理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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