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资立法剑指国有资产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2:47  南方日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经表决,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经过十五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企业国有资产法“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

  那么,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否切实把国有资产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好,真正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

  【迈出第一步】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新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将金融资产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将确保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对今后金融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就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本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行政事业性资产将立法

  值得一提的是,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表示,除经营性国有资产外,其他国有资产也存在监管不严、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是国资立法过程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遏制流失】多层面构建监督体系

  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从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伴随着国企改制的历程,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就不时发生。

  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何在?如何以立法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认为,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是发生在评估和转让环节。只有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其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权益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完善机制】严防“管家”成“败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管理层收购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

  通过种种明确的规定,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

  特别是,这部法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根据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许多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表示,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于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任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立法明责】有助推动政企分开

  “只听说过国有资产流失,从没听说过私有资产流失。”在谈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惑。

  国有资产责权不明,是造成国资流失的根本原因。私有财产由于有明确的所有人,资产得到严格的监管。而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没有好“东家”,国资流失自然难以遏制。

  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各级政府对国家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

  李曙光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国资委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一个称职的“老板”。

  刘澄认为,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发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有权“管人管事管预算”

  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

  据新华社电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