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9日,青岛市版权局在抽查中发现,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计算机中安装了微软、参数、欧特克公司的盗版软件,微软、参数、欧特克公司据此将青岛欧特美公司诉至青岛市中院,要求赔偿。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三原告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在被告计算机中的相关软件,分别赔偿微软公司人民币54800元,赔偿参数技术公司人民币1416182.75元,赔偿欧特克公司人民币2518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