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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不得随意在他企兼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7:45  大众网-大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共分9章77条,分别为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出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法律还明确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权益

  国企重大事项除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外,还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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