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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08:38  天津日报

  关注立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飞 樊曦)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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