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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刘志华主持召开协调会,三义大厦以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国家机械工业局。
回某回忆,双方签订协议后聚会时,王建瑞要求他兑现买车承诺。同年11月,其给王买了一辆价值40万余元的别克车。
2005年初,刘志华和王建瑞准备成立一家代建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
刘志华和王建瑞想到了回某,“在卖三义大厦时帮了他很大忙,按照潜规则我可以拿到1%,即400万元的回扣。”王建瑞出面找到回某,要求他出资。
此时的回某面临棉花片危改项目因文物保护问题暂停办手续的难题,“如果不满足王建瑞,该项目审批肯定不好通过。”
最终,回某以“入资资金”的名义,从中融公司和下属公司转了400万元到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而后,王建瑞又从两家公司筹集了400万元,成立了鹏森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鹏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建瑞。据悉,该公司实际由刘、王控制。
中融公司等公司多位领导证实,从未参与鹏森公司的管理,也没有任过职。
事后,刘志华让回某找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文物专家论证棉花片危改项目,然后报市政府审批,刘志华予以签批。
关于这笔最大的指控,刘志华在侦查阶段是承认的,但在开庭时全部否认。
莫少平的观点是,鹏森公司设立程序合法,400万元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刘志华个人无法侵占,其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
但莫的观点未被采纳。
受贿行为适用“新法”
10月18日,衡水市中院一审以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高”于2007年7月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成为此案判决的重要依据。
该《意见》首次提到,针对特定关系人(包括情妇等)共同受贿罪的认定,也就是说情妇犯罪也要追究当事官员的责任。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也应以受贿论处。
对此,在庭审时,莫少平提出异议。
其认为,刘志华案发于2006年6月,被指控的行为都发生在“新法”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刘志华不应被以“新法”究责。
莫少平指出,此案中,大部分受贿都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如果此案及时审理,在司法解释之前即可审判,“刘志华的量刑可能不会这么重”。
对于这点,衡水市中院在判决书中专门予以了反驳。
法院认为,“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因此,中院认为刘志华案件适用“新法”办理。
狱中点名看佛书
莫少平说,宣判后,刘志华对判决结果表示了极大的失望,“算我在煤矿瓦斯爆炸中没救过来。”莫转述刘的话说。
据莫介绍,刘志华认为法院判决过重,没有考虑他的自首和立功情节。经过几天的考虑,刘的情绪稳定,并通过看书打发时间。在被羁押秦城监狱后,曾要求律师带一些书籍给他,并点名要了一些佛教书籍和《资治通鉴》。
10月27日,刘志华将上诉状提交秦城监狱,启动上诉程序。
“上诉状是他亲手写的。”莫少平说,此前双方曾就上诉观点进行过讨论。
刘志华上诉的主要理由有三。
其一、“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关于最大一笔400万元指控,刘认为,400万元是当时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的资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别克车是当初置换烂尾楼三义大厦成功后,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
其二、“未考虑立功等情节”。刘认为,案发时,他任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双规”和羁押期间,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应算“立功”。
其三、“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妥”。刘认为,这没考虑他妻儿以后的生计,他的这些存款和住房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没收。
当日,应刘志华本人请求,秦城监狱电告衡水市中院,“刘志华正式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