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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实录
阳光终会到来
-口述人:张思之
-身份:北京律协前副会长
聂树斌案是我主动要求介入的。这是我从业几十年来的第一个例外。
同样,聂案的胶着,也是我从业生涯中的一个意外。
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10年后,犯下多起强奸杀人案的王书金落网后交代,自己在同一地点做了情节相同的一起案件。2005年1月19日,河北警方押解王书金指认作案现场时,他对现场的细节陈述,诸如“现场扔下一辆女式自行车”等,与聂树斌案当年的现场勘察笔录完全一致!
那一年3月,《河南商报》披露了上述情况,并首先对“一案两凶”提出质疑。一时间,国内舆论哗然。
我把这个案子的意义,归结为一点:此前下放至各省高院的死刑核准权,应该收归中央。否则,自己二审判决死刑,然后自己再核准死刑的程序,将令国家对死刑三级审核的制度设计,沦为空谈。
此刻,在河北,聂树斌母亲却陷入申诉无门的境地。
河北的一位李律师帮聂母草拟了一份《刑事申诉书》,但因不能提供当年的判决书,审判聂树斌死刑的两级法院以不合手续为由,拒绝立案。聂母以当年判案之初就未发判决书为由申请补发,也遭拒绝。她转求当年辩护律师为自己抄一份,但对方告知“工作调动、档案不存”。紧跟着,李律师声明退出聂案申诉代理,缘由语焉不详。
依据常规揣测,我想,大约对方受到了来自权威部门的施压。
多年来的律师生涯,令我深知,由当地律师承办此类诉讼案件,难度更大。我理解他的苦衷,但我坚持认为,聂母的申诉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不可以让这样的含冤平民处于无助状态!
虽知难度甚大,自思还不至于无所作为,我愿一试。
北京的一个茶室内,在央视一位年轻朋友的引荐下,我第一次见到聂母。
听完聂母的叙述,我们达成共识:第一步工作是,拿到聂案的判决书,以便提起再审;不再接受媒体采访,让事件在法律的理性轨道内运行。
但谁也没有想到,简单的判决书问题,成为横在申诉之路上的一个大石头。河北法院始终拒发判决书,理由是“当年法律无此规定”。
此前,河北省政法委一位负责人曾发出指示,在聂案没有彻底搞清楚之前,不会忙于对(真凶)王书金的起诉、判决。但这时候,王书金杀人案已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方的指控罪行中没有玉米地奸杀案,但王主动供认。法院一审未作认定后,王随后提起上诉,要求:“确认自己为真凶,否则良心难安!”
这起堪比罗生门的奇案,孰是孰非,需要司法系统来据实考量。
然而不幸的是,王案的审理,并未推动聂案的申诉进程。因为法院坚持不发判决书这个小小的程序问题,聂案始终游离在司法程序之外。
万般无奈之下,我给最高法院的一位主管副院长写了一封信:“聂家务农,社会底层,失子之后境况恶劣,今得一线希望,竟又申诉无门。作为律师,力微笔轻,帮助乏术,实感愧疚。转念问题总得解决,可否依据监督程序(聂
母已向最高院申诉过此案)予以审查。”信发于2006年10月12日,宛如泥牛入海。苦了聂母,自此不断往来于河北高院、最高法院之间,严寒酷暑,从未停息。
延至2007年7月,突然之间峰回路转,聂母几乎同时从两个渠道收到了两份内容一致的聂案一、二审判决书。
这不啻于喜从天降!我们针对判决书中的瑕疵与重大疑点,正式草拟了一份《申诉状》,于去年8月2日呈请河北高院立案再审。文中,我们重点说明:即使未发生真凶落网的情况,高院对于聂案的判决书,也缺乏有力的论据,应该归于无效。
胶着再一次来临。河北高院收下《申诉状》,但并不明示是否“立案”。
聂母每月催一次,但从未得到过明确的立案答复。于是,她转而申请最高法院立案再审。
去年11月5日,最高法院立案庭终于致函聂母:“根据分级处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已函转河北省高院处理。”11月21日,征得聂母同意,我以她的名义上书河北高院称:“考虑到贵院将根据最高院指示精神,或能于近期立案再审聂树斌案,特请求给予指示:申诉人应如何配合?本人委托的律师又应如何介入?”
信的末尾,聂母称“我们全家对贵院的公正执法满怀信心”。迄今为止,聂母获得的均是千篇一律的“再等等”。
面对聂母的情急,我告诉她,宜接受法官建议,“再等等”。王案至今尚未草草下判,杀人灭口的疑虑,应属无稽之谈。应该给予法院更多的思考时间,他们也许有许多绕不开的关系需要协调!
等到何时才为适度?我无法给聂母一个答案。但作为律师,我相信,聂母期待的阳光,一定会到来。
本专题与新浪网合作 本报记者 王阳 记者 王俭 摄
中国律师业大事记
□1979年
9月,中共中央颁布名为《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64号文件,恢复法治。
□1980年底
公审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10名律师获聘为被告人辩护。
□1983年
7月,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在深圳蛇口挂牌。
□1986年
9月,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开考。
□1993年
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合伙制律所出现。
□2007年
新修改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肩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三项使命的特殊工作者。
记者 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