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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精典立法》之约束公权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14:03   民主与法制杂志

  扼住权力之绳

  -本刊记者 阿 计

  三十多年前,盲目畏惧乃至迷信权力,还是普遍的国民心态。但如今,公共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并为侵权行为承担责 任,已是中国社会的政治常识。社会观念的这一深刻变迁,以及约束公权、保障民权的制度革命,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上世 纪八九十年代问世的《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1989年《行政诉讼法》 “民告官”制度 一举惊天下

  法制重建启动后,《刑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相继问世,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中国刑事、民事方面的基本 法律已初见眉目,但行政基本大法依然空白,行政诉讼制度,即民间俗称的“民告官”制度更是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立法重 心转向行政基本法已是时势的必然。而当年急剧升温的政治体制改革势头,更是为民主政治在法制层面的突进注入了强劲推力 ,并最终在1989年4月催生了《行政诉讼法》。

  在中国历史上,《行政诉讼法》破天荒地全面确立了“民告官”制度,这对长期信奉“民不可告官”的国人所带来的 心理冲击和思想震荡,用石破天惊来形容亦不为过。正是借助《行政诉讼法》,唤醒了无数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更激 起了他们寻求公道和正义的勇气。《行政诉讼法》施行近二十年来,几乎所有的中央部委都被推上了被告席,而据2007年 的统计,这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已突破了10万件。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也从根本上改造了行政机 关的行政模式和思维定势,向来说一不二的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也有犯错的可能,而普通百姓并非可以随便捏来捏去的橡皮 泥。从此以后,许多行政机关开始自觉地依法行事,以避免被推上法庭的危险,甚至是最终败诉公堂。

  也正是从《行政诉讼法》起,中国对行政法开始有了现代法治意义上的重新认识。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制重建后相当 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行政立法更多偏重于授予政府以权威,却忽略了对行政权应有的约束。但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 程序公正、程序正义的立法新思维得以确立,以监督权力、保护人权为要旨的“控权行政法”蓬勃生长。此后十多年间,《行 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接踵而至,《行政强制法》正快马加鞭,《行政收费法》亦草案初 成。时至今日,中国已基本完成了对行政权力的一条龙法律制约,为行政侵权的受害者提供了全过程法律救济。

  尽管由于传统观念、现实国情的影响,《行政诉讼法》的执法实践还面临诸多困境,法律本身也有不少有待改进之处 ,但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是,《行政诉讼法》对社会观念的洗礼,对立法思维的改造,以及对政府与公民、公共权力与公民权 利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乃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伟大的变革之一。《行政诉讼法》在纠正行政错误、维护合法权益的同 时,也从根本上推动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快速提升了中国法制的现代性、公正性和民主性。正如西方人士所评 价的那样:“《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现代法制的真正开端!”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立法史,《行政诉讼法》有充分的理 由和资格进入最伟大立法的三甲之列。

  1994年《国家赔偿法》 呼唤公正的人权理想

  公共权力会犯错、会侵权,受害者有权要求其承认错误、纠正侵权。这些观念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渐渐成为社 会共识。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权威赫赫的国家机关,需要为它的错误和侵权偿付代价、承担责任吗?对于浸淫了数千年威权 统治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这曾是一个几乎根本不敢思考的问题,但1994年5月出台的《国家赔偿法》,却果敢地给出了 肯定的答案。

  由《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国家赔偿制度,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前者主要针对行政机关造成的侵权行为,后者 俗称冤狱赔偿,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都着墨于对人身权、财产权的全面保护, 而人身权和财产权,恰恰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两项公民权利,也是世界人权运动的最高核心。正因此,《国家赔偿法》就本质 而言是一部“人权法”,体现着法律文明的终极关怀。而在全球范围内,是否构建了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也已成为衡量一个 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基本尺度。

  《国家赔偿法》的诞生,意味着行政错误和专横、司法不公和腐败从此有了一道严厉的“紧箍咒”。同时也意味着, 遭受公共权力不法侵害的人们,不仅能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讨回名义上的公道,而且有权进一步向国家索取精神和财产上的 损失,中国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正是由此前进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与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比,个人总是软弱的羔羊,而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语境下,这样的对比显得尤为强烈。多年以来 ,面对一些行政机关的不法侵权,许多普通百姓已经习惯于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也只是满足于“平反昭 雪”的精神抚慰,甚至在讨回清白后转而向冤狱制造者感恩戴德。这些有违现代法治正义精神、公平理念的景象,几乎形成了 一种民族性悲哀。而《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却极大地改变了普通百姓的思维传统和行为定式,越来越多因公权不法侵害而无 辜付出精神、财产和自由等沉重代价的“一芥草民”,擎起法律所赋予的神圣权利,开始理直气壮地向国家追讨。有统计表明 ,2003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1.3万件国家赔偿案。在一些轰动一时的冤案中,正是国家赔偿的“兑 现”,让受害者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也让全社会体味到了人权的高贵。

  不可否认,《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来,始终没有摆脱“立案少”“申请少”“赔偿少”等困扰,制度设计本身也 遭到了不少批评。正因此,《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似,都已启动了修改步伐,并有望催生一部克服时代局限、更 加公正的《国家赔偿法》。尽管眼下尚有诸多的不尽如人意之处,但从历史的观点看,《国家赔偿法》最大的贡献并不仅仅对 个别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而在于播下了思想的种子——在中国社会启蒙了公正人权的观念和理想。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 《国家赔偿法》堪称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重大突破,亦无愧于中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经典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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