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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亟需解决立法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14:03   民主与法制杂志

  王 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迄今已有数月。其间既有公开汶川震情这样的信息公开样板, 亦不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屡屡受挫的公民行动。这种喜忧参半的现实图景,自然反映了不同政府部门民主理念、行政良知的 差异,但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也暴露了信息公开法制的某种“先天不足”,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高位级法律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所谓的“例外”就是“行政机关不得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为了界定这一“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保密审查机制 ,授权行政机关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而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保密”,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厘清界线 。

  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保守国家秘密立法天然存在着紧张关系。而在中国的历史语境下,这种内在冲突尤为突 出。与长期陷于空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相比,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早在1988年即已出台,彼时并未形成“公开”“ 透明”的时代大氛围,相反,悠久的保密政治传统却对其影响至深,以致定密标准模糊、程序不严、范围过宽、期限过长等弊 端日积月累,许多理应公开的一般性信息都被关入“保密”的牢笼。

  如前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设置的保密审查机制,意味着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一 部过于保守封闭、标准模糊的《保守国家秘密法》,难免令人担忧,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是否会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挡箭牌,将 大量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标上“国家秘密”的标签,“合法”地压缩乃至剥夺公民的知情权?应当说,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 近期发生的多起信息公开诉讼案中,有不少就因“属于国家秘密”等“理由”难以进展,甚至遭到驳回。

  令人欣慰的是,有媒体近期报道,《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改工作已在加速进行,此次修法在进一步完善国家保密制 度的同时,特别提出了“缩小国家秘密范围”“解决国家秘密解密不及时”等改革新思路,并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问题作出相 应规范。这对时下正艰难徘徊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而言,实乃一个重大“利好”。

  有理由相信,《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将有助于划清“公开”与“保密”之间的界线。而“缩小国家秘密范围” “解决国家秘密解密不及时”等改革思路,更是呈现出从“强调保密”向“尽量公开”转型的立法新思维,有利于拆除原有的 阻碍信息公开的“法律壁垒”,并有效遏制借“国家秘密”之名行“信息封锁”之实的行为。

  事实上,即使在公共政治极为成熟的国家,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也非易事。政府信息公开,既有赖于政府的理念嬗变和 公民的意识觉醒,更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纵连横、互相配合。应当说,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只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 相关法制的第一步,《档案法》《统计法》《国家安全法》等等也应尽快纳入修法议程。也只有借助更加开放、更加明晰的制 度规范,信息公开实践中“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博弈,才能真正达到满足公民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合理平衡;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描绘的“信息公开”“行政透明”“知情监督”等民主图景,也才能真正变为现实。

  立法呼吁应保持理性

  -欧阳晨雨

  长期以来,一些精英人士以咄咄逼人的热情呼吁制定新法或修改旧法,并将其视为解决某一社会问题的捷径,俨然已 成一道社会景观。在互联网上的“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立法呼吁”这一关键词,相关网页居然多达两百多万个,诸如“控烟 专家呼吁加税立法促禁烟”“专家呼吁立法确立医改方向”“学者呼吁立法铲除‘学术造假’”等标题不绝如缕。这不禁让人 产生疑惑:难道立法真是一枚“万能灵丹”?

  不妨追忆一下近两百年前德国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往事。1814年、1815年之际,随着拿破仑的战败,日尔 曼民族主义借机攀升。任教于海德堡大学的学者蒂博,在爱国热情的鼓动下奋笔疾书,仅仅14天内就写就《论制定一部统一 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呼吁仿照法国民法典,成立一个包括实务界人士和法学家们在内的委员会,4年内为德国制定 一部综合性民法典,借助法制统一进而达到德国统一。

  蒂博的立法诉求,反映了德意志寻求民族统一的政治功利主义,因而切合了当时的民族心态和政治世态,获得了民众 的狂热追捧。然而年轻的法学家萨维尼却冷静地撰写了《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予以驳斥,他认为所谓的立法激情,只是 一种漫无边际的孤魂野鬼,罪魁祸首当数那些自命不凡的精英。民族感情的近乎神经质的狂热和迷恋,将导致冷静思考和审慎 思辨的沦丧。只有洞悉了民族生活演变的历史路径和源头,才可能科学立法。

  正是因为萨维尼的异议,使德国立法机关和民众心态逐渐趋于冷静和理性,德国民法典的出台也往后推迟了几近一百 年。经过郑重考量才于1900年出炉《德国民法典》,也与1804年出台《法国民法典》相似,历经百年风云变幻依然魅 力不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样板。

  回到中国的立法现实,多年来,汹涌不绝的立法呼吁,确实推动了许多法律的出台或修订,但其立法质量、执法效果 是否尽如人意,却不能不令人产生疑问。此外,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否有效解决,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立法成本是否合 理等等,也需要作出科学的评估。事实上,立法呼吁者在激情之外,应当认识这样一个道理:立法不仅是高超的法律技术和经 验结晶,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立法也不是一方的强烈或良好愿望就能轻松实现的游戏。盲目的立法呼吁,反而难以实现 立法的初衷。

  值得反思的一个例证是,在多年舆论的地毯式轰炸下,《律师法》的修改终于大功告成。然而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 新版《律师法》,因为与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冲突,已经遭遇了执法困境,甚至引爆了行政诉讼案。前不久,北京律师程海因 按修订后的《律师法》仍然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已将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诉至法院。

  不顾立法条件、立法时机、立法技术的局限,规避各方利益的内在冲突,立法呼吁即使勉强成行,恐怕也难以改变立 法滞后、执法不佳的状态,甚至会在短时间内引发新一轮立法修法之争,这恐怕也是许多法律法规频繁修改的一大原因所在。 正因此,立法呼吁应当更多地回归理性,更多地考虑立法条件、立法时机等深层次问题,而不应成为自导自娱的精英游戏,或 者落入仓促立法、频繁修法的陷阱。如此,立法呼吁才能真正结出合理、科学、稳定的立法果实,有利国家法制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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