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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精典立法》之市场法则篇助推市场经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14:03   民主与法制杂志

  本刊记者 阿 计

  “法治”与“市场经济”是改革开放最根本的两大诉求。三十年来,市场经济改革与市场法制建设携手并进、共趋成 熟,构成了一道意味深远的立法景观。横跨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就见证了市场法则的 精神成长史。

  1981年《经济合同法》 契约观念启蒙者

  合同,又称“契约”,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行为方式。对今天的中国人而言,大到企业的生产营销,小到普通人 的衣食住行,签订、履行合同早已是亲历亲为、耳熟能详的日常生活方式。但在上世纪80年代初,“合同”还是一个令人陌 生的词汇,彼时,绝大多数企业习惯的还只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指令,经济纠纷也往往由上级行政部门抹平了事。198 1年12月出台的《经济合同法》,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切。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律,《经济合同法》率先确立了现代经济学和法律学意义上的合同概念, 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塑造了一系列与合同有关的社会景观:“经济合同”迅速窜红成流行用语,“照合同办事”一时风行成时 髦口号;政府管理部门开始评选“重信用、守合同单位”,赢得这一荣誉的企业无不将有关证书悬挂于厂长办公室之类的显眼 位置;日益增多的经济合同纠纷使得经济案件以独立的案件类型浮出水面,各级法院为此设立了专门的经济庭;而在中国各大 法学院的课堂上,《经济合同法》成为最受追捧的法学课程……

  《经济合同法》的诞生,也开启了合同法制的立法步伐。1985年和1987年分别出台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 《技术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共同构成了当年名噪一时的“三大合同法”。1999年诞生的《合同法》,标志着合同 法制走向统一和完善。所有这些立法轨迹,都可以追溯到《经济合同法》所绽开的最初立法萌芽。

  由于历史的原因,《经济合同法》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随着统一《合同法》的颁行,《经济合同法》等早期 的“三大合同法”均已废止,各级法院经济庭亦已并入民事法庭。但由《经济合同法》所引进的现代合同概念,却渐渐成长为 最普遍的经济交易模式。更重要的是,《经济合同法》问世之时,中国尚未确立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但《经济合同法》所倡 导的诚实、信用等合同观念,却预先改造了国人的日常思维。而经济行为的“合同化”和契约精神的启蒙,无疑为市场经济的 孕育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

  正是这些深刻的历史变迁,使得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经济合同法》依然令人回味无穷,堪称改造社会经济和生活观 念的经典立法。

  1993年《公司法》 创建现代企业制度

  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因经济转轨所引爆的“全民下海潮”和“公司热”,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建国后 经“赎买”风暴已销声匿迹近三十年的公司,以惊人的速度复苏并蔓延。当年坊间流行的一个段子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南方某 市一堵坍墙压死10个人,其中9个是公司总经理,还有1个是公司副总经理。

  不过,“公司热”在激活经济的同时,也因缺乏规范衍生了“公司乱”的副产品。据1993年的统计,在已经注册 登记的83.6万家公司中,按照国际通行公司规则建立的仅有约三千五百家。当年猖獗一时的“翻牌公司”“皮包公司”等 投机现象,更是搅乱了经济秩序,以至政府部门在80年代发动了数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公司行动。

  令人喜忧参半的“公司热”效应,直接催动了1993年年底《公司法》的诞生。尤为关键的是,《公司法》出台前 八个月,《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公司法》生逢其时,注定要在中国的改革大潮中担当历史使命。而从中 率先受益的,是当年陷入困境已久的国有企业。

  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后,如何拯救国企始终是一道棘手的难题,随着十多年间各种改革方案的不断尝试和夭折,在国企 中推行公司制改造终于成为最后的共识。而《公司法》的及时诞生,恰恰提供了理论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意义上的操作规 范。其后的历史表明,随着《公司法》所引导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中国企业发生了由传统工厂制演化为现代公司 制的深刻转变,并逐渐成长为市场经济的合格参与者,这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公司法》的诞生,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企业法制的立法思维。此前,因计划经济思维根深蒂固的影响,企业法制 都是采用“所有制”的立法模式,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等,这在制度层面就制造了 不同所有制企业地位、待遇的不平等。而自《公司法》起,立法者开始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界定企业类型,其后出 台的《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制都沿袭了这一新型立法观,并共同揭示了市场经济的精神真谛:企业 无论归谁所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有的只是众生平等的公平竞争!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诞生的《公司法》,尚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惯性,不可避免地带有管制过多、保守 僵化等缺陷。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先后三次修改,其制度设计日益 跟进市场经济的改革要求。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1993年《公司法》乃是告别计划经济、启动市场经济的法律宣言书,足 以在法制建设史册和经济改革史册上留下永恒的标记。

  2007年《反垄断法》 “经济宪法” 捍卫自由竞争

  如果说,《经济合同法》表达了市场经济前夜的观念觉醒,《公司法》是初启市场经济的制度推手,那么,2007 年8月诞生的《反垄断法》则是市场经济渐趋成熟的法律象征。

  反垄断法律制度捍卫的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因而有着“经济宪法”的美誉。而是否具有反垄断法,亦已衡量 是否实行市场经济的标尺。然而吊诡的是,尽管中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即已确立市场经济体制,“铁老大”“电老虎”等垄 断企业的霸主地位引发民怨已久,企业订立“价格联盟”等侵权现象亦屡见不鲜,但反垄断法却千呼万唤难出来,以至中国2 001年加入世贸后,其市场经济地位仍无法被一些国家所承认。

  其实,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不久的1994年,反垄断立法已正式启动,但从起草到告成,竟然磨砺了十四年。《反 垄断法》之所以如此“难产”,就在于其生逢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特殊年代,因此注定要遭遇太多的现实难题和 立法争议。比如,反垄断会不会阻碍民族产业做大、做强?吸引外资和防止外资垄断如何合理平衡?行政垄断是否应当入律… …

  正因为纠缠了太多的矛盾和冲突,《反垄断法》呱呱落地后依然争议未消。但毕竟,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等世界通行的反垄断机制已在《反垄断法》中全面确立,而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最富“中国特色” 的行政垄断,亦已明确纳入法律“反对”之列。这些捍卫“自由竞争”的制度设计,意味着中国开始拥有了与市场经济相匹配 的“经济宪法”,而深受垄断之苦的普遍百姓亦掌握了一把崭新的维权武器。正如西方媒体所评价:“中国做出了种种努力, 为中国新的市场经济奠定更完善的法律基础,而反垄断立法被视为这些努力的核心。”

  客观而言,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还无法奢求一部成熟的《反垄断法》,其执法效应也有待观察。但重要的是,冲破 重重阻力的《反垄断法》,已经勇敢触及了体制改革的深层矛盾,坚决表达了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决心。而从更深的层面而言 ,中国的《反垄断法》除了维护竞争自由、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般功能外,还承担着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特殊使命。 可以预见,未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措施,以及遏制行政垄断、促进经济民主所开拓的政治体制改革空间,都需要《反垄 断法》予以呼应和支持。仅凭这一点,《反垄断法》就足以赢得一份特殊荣耀,称得上改革开放三十年最重要的收获之一。

  《见证精典立法》专题报道之刑事法制篇

  重铸正义之剑

  -本刊记者 阿 计

  三十年前,为了尽快摆脱动乱局面、恢复正常秩序,刑事法制成为法制重建的优先选项。1979年7月出台的第一 批7部法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已位列其中。但直到十多年后的两场修法行动,才真正建构起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刑 事法制,并使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法律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迁。

  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 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

  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这就要求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不仅谋取结果的正义,更须追求程序的正义。然而这些理念并未充分体现于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而“打击优先 ”“效率至上”的传统刑事观念,以及当时“严打”斗争不断掀起的特殊时代背景,又导致不少执法者将刑诉法理解为仅仅是 打击犯罪的工具,公权失范乃至滥用现象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并不鲜见。

  典型的一例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当年公安机关曾频繁采用一种叫“收容审查”的强制手段。由于该手段缺乏严格 的法律约束,由公安机关一手独揽,被收审者也没有申诉渠道,因而不可避免地对公民自由构成了潜在危险。超范围、超期限 收审乃至错捕乱抓等现象,引发了相当大的民怨。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收容审查”终于被废除。

  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提升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时的基本出发点:为了 防止执法机关侵犯人权,各种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开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进一步扩大,允许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为了改变“法官审、检察官看、律师只是翻翻卷”的超职 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庭审由“纠问式”转向“控辩式”……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巨变赢得海内外一片赞誉的同时, 也让许多习惯于按“传统套路”办案的执法者压力骤增,甚至激起了“以后没法办案”之类的抵触情绪。

  尽管如此,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不仅对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实践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也促使“程序正义”、 “保护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潜移默化地成长为全社会的普遍意识。如今,许多执法者已具备依法办案的自觉,在“时限 ”“程序”等细节问题上倍加小心,轻易不敢“越线”。而诸如邱兴华杀人案、上海袭警案等看似“罪大恶极”的大案,如果 在办案程序方面有疑问,依然会受到全社会的广泛质疑,演变成推动法治进步的公共事件。更具说服力的是,十多年前,尽管 一些刑事案件仍在侦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涉案人员尚未定罪,但“罪犯”“犯罪分子”之类的称呼却是办案人员的“口头 禅”,并大量充斥于媒体报道中。这种“只要抓起来就是罪犯”的思维定势,导致一些无辜者即使洗清了冤屈,也“搞臭”了 名声。新《刑事诉讼法》颁行后,针对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明确提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概念,经过几年的矫治 ,媒体报道和办案人员口中“罪犯”帽子满天飞的现象终于基本杜绝。从“罪犯”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是称谓 的细小变化,已足见人权意识和法治理性的长足进步。

  随着“保障人权”正式入宪,刑事政策由“严打”转为“宽严相济”,再加上刑事诉讼实践的一些新难题亟需破解, 《刑事诉讼法》已再次启动了修法步伐。在完善证据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维护当事人辩护权利、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等方 面,刑诉法还有很多改进空间。但归根结底,如果没有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勇敢突破,任何更进一步的变革都难以 想象。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乃是一个历史的拐点,自此之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再也没 有回头路可走。

  1997年新《刑法》 “罪刑法定” 引领刑事司法革命

  曾几何时,中国司法界流传着“口袋罪”的说法。所谓“口袋罪”是指1979年《刑法》曾规定了一些界限模糊的 罪名,犹如包容一切的“大口袋”,司法机关一旦难以定罪,往往直接套用。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就是当年著名 的三大“口袋罪”,其中又以“流氓罪”套用得最为频繁,而“流氓”一词在中国语言中特有的猥亵下流含义,又使“流氓罪 ”的“口袋”效应充满了黑色幽默。当年法庭上常见的场景是,一些因斗殴等行为被判流氓罪的被告,往往向法官哭诉:这是 打架,又不是乱搞男女关系,怎么是流氓罪呢?

  出于拔乱反正、稳定社会的急迫需求,快速出台的1979年《刑法》填补了刑事法制的空白,但也留下了过于原则 、简约的缺憾,尤其是规定了在理论上可能对公民造成潜在威胁的类推制度,即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依照刑法最相 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类推案件的核准十分慎重,但类推制度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

  这些重大的立法缺陷,意味着《刑法》1997年的修改,决非小修小补,而是一次拆筋动骨式的“大手术”。与1 979年《刑法》相比,1997年新《刑法》由192条增加到452条,字数由2.2万上升到6.7万。这不仅意味着 新《刑法》是当时已经修改过的法律中变动最大的一部,同时也意味着新《刑法》成为迄今中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 律,并成就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刑法典。

  新《刑法》最大的变革,莫过于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诞生于西方资产阶 级革命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人类先进法律文化的结晶,也是现代刑法区别于传统刑法的核心标志。然而它在中国却命 运多舛,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一些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学家就被纷纷打成右派,甚至“文革”结束后的相当长时期内 ,“罪刑法定”仍是不能触碰的法学禁区。直到上世纪90年代思想解放运动渐趋深入,一批法学学者以非凡的勇气再次发出 了“罪刑法定”的呼声,并在修订《刑法》时取得了压倒性多数的支持。

  随着“罪刑法定”成为新《刑法》的思想主线,类推制度得以废除,刑事罪名也由1979年《刑法》的两百多种细 化、增加到了四百多种,这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更为精确的法律准绳。“罪刑法定”原则也从根本上推动了执 法观念和执法行为的理性化,竖起了一道保障人权的法律屏障。有统计表明,新《刑法》诞生后两年内,各级法院宣告无罪的 数千件刑事案件中,有很大比例就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作出判决的。而在新《刑法》出台之前,同样的行为很可能会为莫 须有的“罪名”付出惨重的代价。

  新《刑法》诞生的前一年,中国已经完成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连续两年对两部刑事大法实施重大改造,创造 了立法史上令人难忘的一段“黄金岁月”。正是从那一刻起,人权、民主、公正等现代法治元素开始融入中国的刑事法制血脉 ,一个从理念、制度到实践深度转型的刑事司法新时代开启了。

  《见证精典立法》专题报道之民生权益篇

  打造维权利器

  -本刊记者 阿 计

  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鲜明的一大立法主线。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到晚近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追求不仅沿袭至今,而且日益贴近民生,创造了最温暖人心的法律财富 。

  1986年《民法通则》 播撒权利意识

  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改革开放之初便已纳入重点立法方向。但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尽管《经济 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些单行民事法律已经出台,但规范民事活动共性问题的民事基本法依然空白。直到198 6年4月《民法通则》的问世,才大大缓解了社会的急迫需求。

  《民法通则》引入的一系列现代民法概念和民法原则,让普通百姓的日常民事活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据测算 ,改革开放之初,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约各占一半。《民法通则》颁行后,很快成为司法实践中运用最为 频繁的法律之一,民事诉讼也随之连年攀升,时至今日,民事诉讼已在各类诉讼中占绝对多数,与刑事诉讼的比例也达到了7 ∶1左右。这种变迁同时意味着,法制已在很大程度上由以往“刀把子”式的专政工具,转化成了现代法治意义上的社会调节 器。

  尤为重要的是,《民法通则》所倡导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现代民法理念,深刻改变了国人处理日常事 务的方式。三十年前,民事诉讼几乎都是离婚案,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财产、继承等诉讼寥寥无几。时至今天,赔偿、继承 、债权、知识产权、相邻关系等等,纷繁复杂的各类民事案件纷纷涌上法庭。这些变化生动地证明,《民法通则》在为百姓合 法权益提供强大法律支持的同时,也唤醒了百姓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为国家法治进步奠定了坚实的民众基础。

  由于当年立法条件所限,过于原则、条文简单的《民法通则》还称不上是一部高标准的民事基本法,这从“通则”这 一特殊称谓就可见一斑。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出台,一部更加完善的民法典已呼之欲出,并最终 取代《民法通则》。但《民法通则》所作出的立法贡献将珍藏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记忆中,《民法通则》所留下的精神遗 产,也将继续推动中国社会诉讼生态、权利观念的不断进步。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找“上帝”的感觉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最家喻户晓的法律,莫过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或接受了低质粗暴服务,绝大多数都是忍气吞声。直到 1993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世后,这种群体性悲哀才渐渐走向终结。

  1995年3月25日,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二年,一位23岁的山东青年专程来到北京隆福大 厦购买了两副假冒索尼耳机,随后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双倍赔偿,其依据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一赔二”原则 。这一事件震惊社会,而事件的主人公,就是日后被消费者视为英雄、又被许多商家斥为“刁民”的王海。戴着墨镜、不断化 妆、行踪神秘的王海成了名扬天下的新闻人物,由他开创的职业打假行为,更是召来了众多追随者,最终在上世纪90年代后 期形成了独特的“王海现象”。

  与“王海”们传奇式的职业打假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能力。在此之 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般,在坊间被频繁传诵。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 样,强烈唤醒了百姓的维权意识,催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勇敢拿起了维权的法律武器。

  统计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第一年的1994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就受理了约41万起消费者投 诉。截至2004年6月,各地消费者协会已受理了825.35万件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2亿元。另有调 查表明:昔日消费者遇到权益受损时,每10人中仅有1人会投诉,如今每10人就会有半数奋起争取权益。

  更深刻的变化在于:十多年前,消费者投诉往往集中在价值两千元以上的商品,投诉类型也较为单调。时至今日,不 仅大小商品、各色服务都已纳入消费者挑剔的目光,挑战垄断行业、炮轰“霸王条款”之类的维权行动亦是层出不穷,甚至出 现了为一分钱、一毛钱诉诸法庭的案例。这种不计成本的维权诉讼生动地证明:中国消费者的维权观念,已经从单纯索求经济 赔偿的物质层面,跃进到了捍卫消费尊严的精神层面。而这,正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理想、公正道德的民意基础。

  “消法”——中国百姓送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此亲昵的一个“小名”,以表达他们的喜爱和感激之情。因为正 是这部法律,帮助昔日“沉默的羔羊”,真正找到了“上帝”的感觉。

  2007年《物权法》 为财产权而呐喊

  倘若要评选最受百姓关注、与百姓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物权法》无疑具有最强的竞争力。在中国立法史上, 还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让芸芸众生倾注了如此高涨的热情、如此深厚的期待,并持续数年成为街谈巷议的公共话 题。

  2002年年底《物权法》草案首次露面前,中国所有与物权有关的法律中都没有“物权”两字,普通百姓更是压根 不知“物权”为何物,而在计划经济思维浸淫已久的传统意识中,私有财产似乎也永远带着难以启齿的“原罪”。

  这样的现实,已经注定《物权法》命运多舛。从1993年酝酿起草到2007年3月正式出台,《物权法》走过了 长达14年的立法路。自2002年底提交初审后,物权法草案两度推迟出台,先后审议8次,创下了中国立法史上最高纪录 。与此同时,《物权法》立法过程更是充满波澜起伏的“传奇”,其中既有物权知识和观念的启蒙运动,也有公布法律草案后 的“全民立法”浪潮。而物权立法必然牵扯的诸多复杂矛盾和利益冲突,又引爆了立法史上最大规模的争议,大到立法方向是 否违宪,小到小区车库归属,物权法草案的每个细节几乎都陷入了争论漩涡,甚至演变成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意识形态大辩 论。

  正因此,物权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已演变成一场思想解放运动,经过多方博弈、反复平衡才艰难出台的《物权法》,也 被视为“坚持改革开放的风向标”,“走向市场经济的里程碑”。但在这些宏大意义之外,《物权法》对普通百姓而言更多意 味着是一部“安居乐业之法”,是一纸“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物权法》不仅确立、细化了私人所有权的保护机制,而且 针对现实的民生问题,设计了种种捍卫百姓利益的“权利方案”。其中既有惠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富于 “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也有破解小区物权冲突、维护城市业主权益的制度安排。而《物权法》的国家征收制度所追求的“ 百姓权益精细化”,更是直面现实生活中危害公民财产权最烈的非法征地、不公拆迁等现象……所有这一切,都让人们感受到 了权利的阳光和法律的温暖。

  由于现实所限,《物权法》并未彻底破解所有的物权难题。但不难预见,《物权法》在为法制现代化和民法典的制订 奠定一块重要基石的同时,必将成为支撑民间社会和谐有序的最重要的生活法则,亦将成为普通百姓最经常运用的维权武器, 在公权力面前竖起私权利保护之墙。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物权法》不仅贡献了一套财产权利规则,也将进一步激活、更新全社会的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 。因为《物权法》的诞生,财产权从此不再蒙羞,而是成为光明正大、不容侵犯的神圣权利,一个公民权利的新时代,亦将由 此开启。这些变迁足以证明,在改革开放30周年前夕诞生的《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改革财富的一份法律总结,其价 值无论如何评估都不为过。

  2007年《劳动合同法》 坚守劳动者权益至上

  与物权立法相似,《劳动合同法》的制订亦是近年来举国关注的公共事件,不仅在于它关涉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也在于其引发了迄今为止最为激烈的立法博弈。

  2005年年底,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一审,旋即招致褒贬不一的争议声浪,在此后一 年多时间里,劳资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分列两大阵营,意见激烈对抗,四处奔走游说。其间不乏学者“分裂”、外 企“撤资”、商会“闹场”之类的戏剧性故事,甚至外国议会和劳工组织也卷入其中,打响了“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全球保卫战 ”。

  围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博弈,既是利益之争,也是立法话语权的较量。为了平衡劳资双方话语权的严重失衡,立 法机关于2006年3月公布法律草案“开门立法”,并收到19万多件立法意见,这一数据创造了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立法 史的新纪录。尤为重要的是,普通劳动者的立法意见占据65%的比重,弱势的劳动者阶层正是借此充分表达了其利益诉求, 这对日后的立法走向影响深远。

  2007年6月,博弈多时、历经四审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冲破重重阻力而诞生。但真正可贵的是,面对资方、利 益集团的强大压力甚至是要挟,立法机关依然坚守“劳动者权益至上”的立法基调。这份追求社会公正、关怀弱势群体的政治 勇气,或许比立法本身更具意义。

  在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动者权益屡遭侵犯的现实语境下,《劳动合同法》所贡献的“权利的盛宴”,将极大地 改善劳动者的生存境遇。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后,尽管出现过“劝辞门”之类的规避、抵触法律事件,但几乎 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情愿或不情愿地开始接受《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已是不可阻挡的大势,而且必将对劳 资格局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诞生,同时也标志着积弱已久的社会法开始走上快车道。此后,《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草案也进入了审议程序……这些紧扣民生问题的社会立法,也是百姓渴求的弥足珍贵的维 权武器。

  从历史的观点看,《劳动合同法》或许是中国立法理念转型的一个重要拐点。改革开放行进至今,已面临利益博弈不 断加剧、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等严峻考验,如何迈向以社会公正、民生保障为主旨的“后改革时代”,《劳动合同法》以自己的 方式做出了回答,亦为未来留下了丰厚的精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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