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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14:03   民主与法制杂志

  有违法记录能否享有选举权

  编辑同志:

  吴某为某针织厂女工,4年前,因参与打群架而致人伤残,被劳动教养两年。前段时间,其单位所在地区举行区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其单位在进行选民登记时,没有把吴某的资料登记上去。吴某得知后,找厂长理论,而厂领导则 以吴某有“违法历史”为由拒绝为其进行选民登记。请问,吴某有违法记录能否享有选举权?

  贵 州 刘窍预

  刘窍预读者: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我们每个人 都有资格也有理由维护我们参加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对于本案中的吴某,有过违法史,但这并不影响她享受选举权,因为在 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是指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吴某根本没有这样的限制,所以她依法享有选举权。面对 单位因她有违法历史而不予进行选民资格登记的情况,吴某应该向其单位所在区的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资格申诉,请求撤销其 单位的错误决定,恢复其选民资格,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

  编辑同志:

  罗某到商场买东西,在烟酒专柜看见出售的标识为峰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保健食品“峰酒不老林”外包装的“ 说明书”和“合格证”上,都没有标明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以及有关注意事项,这是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保健 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是罗某花了300余元钱买了一盒。但购买后罗某并没有饮用,也没有送人,而是向法院起诉,称 该酒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违反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商场出售这样的酒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诉请法院判决商场退还货 款,并要求商场给予双倍赔偿。请问,罗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甘 肃 袁立阳

  袁立阳读者:

  从法律角度认识这起案件,可以从下面几个问题入手。首先,要看购买产品的人是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根据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消费者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样的购买权益才受法律保护。也 就是说,必须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才是消费者。那么知假买假的人是不是消费者呢?事实上, 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营利,他并不看重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主要是想通过购买商品来达到索赔的目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知假买假者并不属于消费者,所以他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双倍赔偿的诉求不 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其次,还要看商家是否具有欺诈行为。商家的欺诈行为,必须是商家对其商品或服务所做的说明或承诺是 虚假的,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实际性能、状态不一致,而且这种欺诈行为还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本案中商场并没 有承认商品是假的,而且也没有对罗某造成损失,因此,商场有理由不对罗某进行赔偿。在知假买假案件中,买假者虽然不能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但可以依合同关系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罗某可以以合 同关系起诉,被告则承担退货返款的责任。

  入赘女婿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吗

  编辑同志:

  刘某(男)与尹某结婚后入赘到丈母娘家。尹某父母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尹某是老大。岳父母买了一套楼房, 然后随小女儿一起生活,但遇到困难,又跟刘某一家一起生活,刘某对岳父母很孝顺。后来,岳父母相继病逝,那套楼房,尹 某与小女儿每人享有一半的继承权。刘某认为自己也有平等的继承权,那么刘某和妻子就有整个房产三分之二的继承权,但是 小女儿不同意。为此,刘某将小女儿告上了法庭。请问,本案中刘某是否对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陕 西 郑侨明

  郑侨明读者:

  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女婿是没有继承权的。姻亲 关系并不是女婿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婚姻关系,才构成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也就是说,女婿对岳父母的遗 产无继承权,当然,也包括儿媳,对公婆财产也不具有继承权。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入赘女婿还是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 遗产。比如女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不是作为岳父母 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从而取得相应的报偿。因此,本案中,刘某在法律上是不能继承岳父母的财产的 ,但是因其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相应的报偿。岳父母的房产应当由刘 某、尹某和小女儿共同继承。

  电影院禁止外带饮料合理吗

  编辑同志:

  朱某在某电影院花了100元钱买了两张电影票。当天晚上,当朱某持票进入放映大厅时,电影院的检票人员拦住他 ,称他所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内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因此拒绝他带饮料入场。朱某对此很愤怒,认为电影院的规定严重侵犯 了他的权利。而且,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价格都非常高。不久,朱某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该电影院赔偿其购票 款和交通费共计126元,并向其赔礼道歉,而且撤销影院关于禁止食用非影院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请问,朱某的 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江 西 陆鸥轩

  陆鸥轩读者:

  一些娱乐场所的规定不合理,是一种霸王条款。究竟什么是霸王条款呢?霸王条款指的是,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定 条款并重复使用的合同。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达成合同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会产生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 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虽然朱某在购买电影票时看到了电影院的附加消费条款,但由于该条款的本身欠公平、不合理,所以 应做无效解释,予以撤销,并由电影院赔偿朱某的合理损失。

  责任编辑:呼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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