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精神赡养”首次步入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9日14:03   民主与法制杂志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日益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也变得日益 突出和重要。如今物质生活虽然提高了,但是许多老年人需要的却是精神上的慰藉……

  -王 智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字,截至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总人口11.6%。

  “空巢老人”一般指的是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 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当子女由于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而离家后,独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妇因此而产生的心理失调症状 ,称为家庭“空巢”综合征。

  家庭“空巢”综合征主要的症状是心情郁闷、沮丧、孤寂,食欲减低,睡眠失调,平时愁容不展,长吁短叹,甚至流 泪哭泣,常常会有自责倾向,认为自己有对不起子女的地方,没有完全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另外也会有责备子女的倾向,觉得 子女对父母不孝,只顾自己的利益而让父母独守“空巢”。

  为了解决空巢老人的这些症结和顽疾,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部即将 于2008年10月1日起在辽宁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将“精神赡养”列入了法律层面。

  人口老龄化 催生地方立法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这是《诗经》里的一句至理名言。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养育成人,子女有责任和义务孝敬 和赡养他们。可这些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外出打工的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的“空巢老人”。这 些老人一般不缺少衣食需求,而缺的恰恰是精神赡养。

  在辽宁省,目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关系 到千家万户,也是涉及民生的大问题,自然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

  在今年1月召开的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会议上,尹松励等几名人大代表向新产生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实施了 近20年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尹松励认为,1988年制定的《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实施后一直没有修订,由于立法之初的人口、经济、社 会条件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不能全面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了。

  在尹松励等人大代表的提议下,今年1月28日,新产生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一部新的《辽宁省老年 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一号地方性法规。在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辽宁省人大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 见。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精神赡养”立规破解“空巢”难题

  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已进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随着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出生高峰的人口即将进入老年,预计 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总数将突破2亿人,2027年超过3亿人,2044年将达到4亿人。

  其实,老年人不是图吃个什么玩个什么,一大把年纪,就是希望子女能多陪陪,在精神上支持他们,希望退休之后还 能接触到社会的新鲜事物,也希望社会有适合他们的空间。然而,老人物质上富有、精神上贫穷,并非个别现象。很多子女认 为,定期给老人汇钱,让老人不愁吃不愁穿,就是尽了孝心,很少从精神的角度思考尽孝之道。

  由于家庭照顾、社区联系与政府救济三者不同程度的缺位,近年来,城市社区“空巢老人自然死亡”无人知晓的悲剧 ,在各地时有发生。

  例如,2004年5月28日新华网报道:昆明某建筑材料厂一位85岁高龄的退休职工,5个子女都不在身边,老 人独居在小区家中。警方接警勘察现场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一个多星期。2005年9月1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州 市镀锌铁丝厂退休职工谢洪均,70岁,孤寡独居,在家亡故两年无人知晓,待到警方撬开房门,才发现老人已成一堆白骨… …

  这些悲剧给我们的社会敲响警钟:必须切实重视和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其是“空巢老人”,不然,和谐社会无 从谈起。专家认为,由于生活状态不同,生理技能下降,老年人更加需要得到子女的关心和家庭的温情。

  为了解决“空巢老人”的问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在发布一号公告即《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时,就 已经将精神慰藉问题列入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此后,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 “精神慰藉”作为一项制度保留在这项地方性法规里。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条例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 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精神赡养是义务 更是责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 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对子女而言,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不容推辞 的道德约束和法律要求。

  有媒体报道,为了让儿子回家陪着吃顿饭,家住某高档小区的刘女士和老伴决定,愿意花上100元作为奖励。还有 ,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林忠老人和老伴,愿意为儿女开出“工资”,只要儿女每周回来陪他们吃两顿饭,一个月便支付给儿女 1000元。无论是“回家吃顿饭,奖儿100元”,还是“有偿回家,月奖千元”,都折射出天下多少父母的无奈和辛酸。

  有关方面调查显示:得到晚辈在精神上孝敬的老人,要比没有得到精神孝敬的老人长寿10~15年。这是由于老人 如果得到精神孝敬,心情舒畅,体内生化代谢和分泌调节就经常会处于良好的状态,因而延年益寿。反之,由于心情不好而产 生劣性情绪,就会使体内功能紊乱,抵抗力下降,对健康不利。所以,尽孝最重要的方式并不是物质上的赡养,而是精神上的 孝敬。

  其实,在精神上尽孝有多种方式。最简单易行的,就是经常向老人报一声平安、发出一句问候;在同一城市的,一定 要“常回家看看”,和父母一起吃个团圆饭。

  正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刘晓东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养老不仅仅是指满足老年 人的衣食需求,关注老年人情感需要,对于保证他们安度晚年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 了子女对老年人有“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义务。

  已经从高校退休,从事法学研究的王教授认为,这是在以立法方式唤醒年轻一辈的“精神赡养”意识,在当前十分必 要,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增强子女的家庭观。

  其实,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制定的。近年来,在每次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代表联名提 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养老服务法的议案。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保障 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目前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需要修改完善。

  据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曾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有关部门已开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 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观点博弈 养老模式待创新

  早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面向社会征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意见时,就有人对 精神赡养存在不同观点和看法。

  有的人认为,法规只是从责任角度定义子女的义务,但真要是闹到法庭上,以法相见,即使子女遵法履行,这样的“ 精神慰藉”未必就能令老人满意。还有人提出,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法律绝非万能,国家权力也不能随意蔓延到公民的 私人领域。赡养老人,给予老人精神慰藉,完全属于道德范畴。立法不仅是一件严肃的事,需人力和财力支撑,执法也需人力 和物力,类似华而不实的立法只能浪费纳税人的钱。

  但是赞成者则认为,通过法规唤醒年轻一辈的“精神赡养”意识十分必要。我们一方面要保证老人衣食无忧,另一方 面要让“常回家看看”成为社会共识。因此,用法规保障的“精神赡养”,值得期待。

  有人提出,人到老年可以到福利院去养老。但是,由于受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限制,目前我国福利院的服务能力还远 远满足不了老年人的需要。另外,不少老年人不习惯去福利院养老,也有福利院收费过高的问题,他们内心深处对养老院并不 认同,更喜欢自己的家,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开拓居家养老模式。

  据了解,河北省出现的“养老助理员”服务模式,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既满足了老人家庭养老的心理诉求,又可 避免孤独感、疏离感,而且最大程度地节约养老成本;同时,“养老助理员”这一新行业的出现,可以增加许多就业岗位,有 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实可谓一举多得。

  其实,无论哪种养老模式,都不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有疗效,因为那是一种亲情的疗养。人人都有老的那天 ,如果说此前的《常回家看看》只是流行歌曲,那么如今的“常回家看看”则作为法律约束,我们必须执行。

  【相关链接】

  2007年11月14日,天津居民刘老太太将5个子女告上了和平区法院。法院在审理老人诉子女赡养案时,结合 实际情况,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并开创先例,把子女轮流看望老人的责任明文写进了裁判文书主文,同时辅以一定 的经济“惩罚”手段予以保证,使孤寂的老人得到了必要的精神慰藉。法官在判决主文第二条对“精神赡养”一款予以明确: 由5个子女依次轮流到母亲家中照顾,期限为一个月;如不能按时到岗,每人给付母亲600元用于雇护工。

  2008年8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儿子龚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母亲梁 某,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儿子龚某应予陪护。这是海安县法院第一次判决支持原告的精神赡养 诉讼请求。据悉,法院以判决形式单独支持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案件在全国并不多见。

  责任编辑:黎伟华


Powered By Google 订制滚动快讯,换一种方式看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