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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工偷车开溜店主被判担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1:1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马喜生记者/欧雅琴通讯员/王创辉戴俊勇)洗车店员工偷走客户轿车后下落不明,店主是否应赔偿?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黄江镇一家汽车护理店老板代员工赔偿16万元车费,而公安机关对该案员工兰某城的刑事追究还在进行中。

  来店洗车洗车工偷车跑了

  2007年11月3日,陈某明驾本田轿车到佘某忠的汽车护理店洗车,陈某明离开洗车店时将车钥匙交给洗车员工兰某城。期间,兰某城以检查汽车底盘为由开走轿车,至今下落不明。当晚,取不到车的陈某明向黄江派出所报案,但该案件至今仍未侦破。

  陈某明提供的购车发票显示,该辆本田轿车于2005年购买,购价为20多万元,车辆购置税近2万元,安装GPS费用及年费4200元,上牌费1500元,再加上陈某明立案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陈某明向佘某忠索赔24万元。因陈某明的车辆丢失不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规定,并未获得保险理赔。

  案件未破事主向店主索赔

  立案一个多月后,陈某明的车仍然没有追回。2007年12月17日,陈某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店主佘某忠赔偿各项损失24万元。佘某忠辩称,陈某明对丢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没有理会店内告示“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如需走开请将车钥匙交前台登记保管”,也违反“车主应将车钥匙交前台登记保管”的存车流程。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佘某忠的员工接下陈某明的洗车业务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员工兰某城偷走轿车,已构成佘某忠的根本性违约,故店主佘某忠理应进行赔偿。原审法院认为佘某忠提出的告示和存车流程理由没有根据,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佘某忠不服上诉称,该案因公安机关还未侦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为期过早,应待公安机关查明本案事实后再审理。此外,陈某明不按照洗车的程序操作,擅自将车钥匙交给员工,应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关系成立法院判店主全赔

  二审期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明与佘某忠之间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佘某忠收了陈某明洗车费用的同时,有义务提供洗车服务和保管洗车期间的车辆。根据佘某忠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两次陈述及庭审陈述看,客户既可以把车钥匙交由收银员保管,也可以由洗车工保管。另外,陈某明否认洗车时有告示存在,而且店主佘某忠也不能提供确切的证明。

  最后,法院扣除陈某明车辆的折旧费后,要求佘某赔偿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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