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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权力受到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1:21  南方日报

  增加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本报讯(记者/夏小荔)今年8月公安部通过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将自行协商程序正式纳入“新规”、限制交通警察的权力、增加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等均是新规的亮点。为了让本市交警更了解“新规”的内容,昨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设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期培训班。

  “自行协商”快速解决禅城五成小事故

  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新规”的亮点。据介绍,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图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佛山市早在今年的4月1日起,在禅城区内率先实行自行协商的办法。机动车双方剐擦碰撞损失低于5000元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不用等待交警来现场处理。”该负责人指出,“自行协商在禅城区内接受程度较高,实施半年来,简易程序事故中自行协商解决的已占了50%。”据交警部门统计,从9月21日至10月21日一个月内,禅城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就有367宗。

  交警不秉公执法将追究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新规中增加了复核的内容。过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只能通过信访和法院裁决来解决。”据了解,“新规”中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和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

  “新规”中还明确,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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