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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股东索赔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1:22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高静宁) 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对廖照文、林锡涛等四名股东诉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德勤会计所)、以及原科龙公司董事长顾雏军(尚在看守所)、执行董事严友松、执行董事张宏、副董事长刘从梦的四宗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四股东要求科龙公司等被告连带赔偿总额因其“虚假证券信息”所受的损失共计19.36万元,法院没有当庭判决。“科龙股东索赔第一案”自此正式进入庭审程序。

  造假:3年虚增利润3.87亿元

  从2002年开始,科龙公司迅速“扭亏为盈”。据中国证监会统计,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虚增利润总额达到3.87亿元。稍后,科龙电器由此受到证监会处罚。

  2005年7月29日,顾雏军被拘。随后,包括顾雏军在内的九名前科龙高管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四项罪名被起诉。今年1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宣布一审判决结果,顾雏军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被罚款680万元。顾雏军随后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直击:虚假陈述致损失无异议

  昨日的庭审中,廖照文等四人的代理律师表示,科龙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依法公告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实际上,科龙公司却通过财务造假,三年虚增利润3.87亿元,欺骗股民,给股民的正常投资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德勤事务所作为科龙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对科龙公司的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顾雏军等人是科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科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际操纵人和实施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几位被告对因为“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损失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损失的计算、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均纷纷推脱。

  庭审中,被告均否认对股民损失担责。科龙公司将责任推到股市行情上、德勤事务所则称他们已经尽到提醒责任、顾雏军的代理人则要求等顾雏军终审判决下来后再开庭审理索赔案。严友松、张宏、刘从梦三人就处罚一事,在北京与证监会打行政官司,依据“先行后民”原则,应等行政官司有结果后再审理民事索赔案。

  庭辩一:股民损失是必然的市场风险

  在上午的庭审中,科龙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2004年时,全国的股市普遍行情很差,受大盘影响,股民的损失主要是因为证券市场导致的。

  德勤代理律师“适时”出具当时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认为铜、铝、钢铁等原材料都有大幅度的涨价,是造成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应该具备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认定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因为虚假陈述造成的。

  严友松代理律师也出具了2005年至2006年间包括海尔、美的等同行业的短期内股票指数的涨跌情况,认为科龙公司的涨跌情况与他们是基本一致的,也就不存在因为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认为是市场正常变化的结果。从长远看,从1999年科龙上市至2008年,科龙整体股市是处于下跌的状况,股民应该充分地考虑到投资的风险性存在。

  庭辩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应否担责

  而昨日下午的大半时间,审理都集中在德勤会计所举证证明自己的“无过”。

  该所认为他们已经尽到审计的责任,出具的证据表明在2002年和2004年两年中,对科龙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中也提出了保留意见。其中,在2008年3月28日的财务报表中,对于2002年科龙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提出了保留意见,科龙公司也正是基于报表中的保留意见对报表进行修改;在2003年4月3日再次发布财务报表。“这份覆盖范围最广的财务报表对投资者认识科龙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德勤的保留意见才使得问题浮出水面,实际上也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德勤也尽了向市场发出警告的义务。”德勤代理律师说。

  但原告律师认为,在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公布了科龙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连续三年都出现了巨大的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虚假信息,可是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中并没有反映出来。

  不仅原告律师,就是其他被告都对德勤会计所的上述意见不满,认为德勤公司是在避重就轻,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据了解,日前科龙公司发布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含上述4宗案件共计152宗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件,累计金额已达2200多万元,该等案件均是投资者针对在2005年及以前年度因虚假证券信息可能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规

  因虚假陈述致炒股亏损可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0条内容如下: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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