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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荔法宣) 陈某买来注有持久、壮阳、防早泄、具有明显药效能有效延长性交时间等标识的避孕套,但使用后发现没有达到上述效果,于是他将药店告上法院。但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并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于是驳回了他的起诉。
2008年3月6日,陈某在广东X林连锁药店买了15元的诺丝牌避孕套一盒,该避孕套包装盒上注有持久、壮阳、防早泄、具有明显药效能有效延长性交时间等标识,但陈某使用后发现没有达到上述效果,于是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该局电话回复称该产品在注册时并没有注明持久、壮阳、防早泄等审核内容。
据此,陈某认为药店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要求退回货款15元、赔偿15元,以及支付车费、电话费等费用。
药店则辩称,该避孕套包装上的标识并非他们擅自添加,而是生产商印刷的,即便如此,他们认为该避孕套的包装也没有违反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管理法规,因此陈某要求退回货款并加倍赔偿等要求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