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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盘手拒还客户本金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3:46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4年前,秦女士出资委托好朋友炒股,结果遇熊市亏本。去年遇牛市,尽管操盘手承诺“只赚不赔”,但秦女士等不了,见涨就自行将股票卖了。操盘手因生气拒绝偿还余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秦女士有权自行处置股票,操盘手的“只赚不赔”承诺无效,须按约定偿还秦女士剩余本金。(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秦女士与章先生夫妇是多年的好朋友。2004年2月,秦女士与夫妇俩口头协议,由秦女士出资17万元,委托夫妇俩为其操作股票。虽然夫妇俩当时承诺“只赚不赔”,但由于当年股市低迷,秦女士的资金一直在折损。

  去年2月,股市明显好转,章先生夫妇给秦女士立下字据,称会在同年4月初先支付秦女士10万元,余款7万元会陆续补齐。同时保证这次“只赚不赔”。

  此后,章先生夫妇如约偿还了10万元欠款。然而,到了4月中旬,眼看章先生夫妇购买的3.2万元“力源液压”股票面临大涨,秦女士却毅然将股票卖掉,并将3.2万元本金及净赚的4200余元利润全部从账户内转出。

  章先生夫妇对此很不满。他们认为,该股票如果再留5个月,上涨后一定能净赚5.8万元,但秦女士自行卖股票使他们失去了对股票的操作权,他们因此拒绝偿还余下的3.3万元欠款。秦女士于是告上宣武法院。

  开庭时,章先生夫妇坚持他们的理由,并提出还款只有一个条件,就是让他们继续操作股票,等盈利后再还款。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章先生夫妇向秦女士出具的字据,应认定是双方对买卖股票事项的处理结果形成的合意。他们与秦女士之间的“只赚不赔”的约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在尚有剩余款项未归还的情况下,秦女士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将股票卖出,属合理处置。因此,章先生夫妇应按约定向秦女士偿还余款。

  一审判决后,章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于近日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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