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5万入股 3年后资产狂涨64倍

  一个未满18岁的少年投资5万元于一家公司,3年后其公司“身价”暴涨64倍,控股人却声称此公司非彼公司。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勇(化名)起诉会理县鹰崖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铅锌矿公司)、孙正明、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丰矿业)盈余分配纠纷案。

  据查,2003年,孙正明以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还是高中生的陈勇签订了《入股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陈勇向矿业公司投资5万元。若孙正明及矿业公司违约,则陈勇有权请求赔偿等。签订协议当天,陈勇向矿业公司交纳了入股款5万元。

  2005年8月5日,孙正明用陈勇等股东的入股款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后,擅自将采矿许可证权办在铅锌矿公司名下。两年后,孙正明将铅锌矿公司全部资产以3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丰矿业。对此,陈勇的父亲胡建康认为,这3200万元转让款中,包括陈勇的投资价值,应向陈勇分红。而按照合同的规定,陈勇要求铅锌矿公司、孙正明、万丰矿业支付红利90.2万元,并偿还陈勇入股款5万元。据介绍,法院受理案件后,孙正明到陈勇家,以借了陈勇5万元为由,将5万元现金交到陈勇的母亲手里。

  铅锌矿公司及孙正明辩称,当初,他们的确准备设立矿业公司,并将铅锌矿公司名下的采矿权转到矿业公司名下。由于法律有关规定限制,后来放弃设立了矿业公司,而将募集的股金全部退还给了出资人。

  另外,从会理县工商部门登记来看,并没有登记注册矿业公司。既然矿业公司都不存在,陈勇哪来分红?陈勇当初签订《入股合作协议》,未满18周岁,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后,万丰矿业辩称,陈勇的诉讼跟他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案件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袁勇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