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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可有条件纳入国家学位体系

  据新华社电 新华社29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条例》明确,“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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