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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院原院长涉嫌受贿199万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4:27  东方网

  【核心提示】10月20日上午,恩施市法院内能容纳百人左右的审判厅内座无虚席,有人甚至站在过道或者门外旁听。从四方涌来的人们都是同一个目的:旁听彭振坤的庭审。

  站在被告席上的彭振坤满头银发,事发前他曾任湖北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作为一名从教师成长起来的校长,彭振坤走上正厅级领导职务花费了数十年,但他被查处到落马受审只用了不到2年时间。

  2006年3月,时年60岁的彭因年龄问题正常退休。他没想到,此前已有举报信寄往省纪委。甫一卸任,省纪委立即对他展开了外围调查。2007年8月6日,彭振坤被“双规”。

  去年12月底,省纪委向省检察院移送了彭涉嫌受贿的线索。随后,此案进入司法程序。今年1月21日,彭被批捕。根据检方指控,彭振坤利用职务之便共受贿199万元。

  彭的落马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彭“是一个好官”,以他的为人,不可能受贿;还有人表示,彭的功劳大于过错,不应被追究。

  文/图 本报特派记者 刘渐飞 实习生向雪敏 夏军

  正厅级院长公开受审

  “彭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恩施州为数极少的因涉嫌受贿罪而受审的正厅级干部”,当地一名干部对记者说,恩施州的行政级别也是正厅级,所以,彭振坤涉嫌的这起受贿案在恩施的影响十分巨大。

  恩施州检察院指控称:1998年至2006年,彭振坤在担任湖北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在本单位的建设招标议标、工程发包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本单位承建工程的多名项目经理谋取利益,受贿199万元。其中,彭振坤单独收受贿赂款114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85万元。

  62岁、满头银发的彭振坤在法庭上格外引人注目。他不仅没有戴手铐,法庭还特别准许他坐着接受审判。庭审时,他数度发言,不仅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还将此前在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所做的有罪供认全部推翻。他一再强调,有人诬告自己,为表明自己的清白,他不惜当庭赌咒发誓:“如果我收了别人一分钱,我们彭家就全部死光!”

  由于此案审理涉及证据繁多、案情复杂,庭审持续了两天。但前去旁听的人数有增无减。21日下午,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此案将在核实相关证据后择日宣判。

  外甥女夫妇为建筑商牵线搭桥

  根据检方指控,彭收受的贿赂中,过半金额与胡体胜、陈伟(二人均另案处理)有密切联系。其中胡是彭的外甥女婿,陈为其外甥女。

  检方起诉书显示,彭振坤单独收受李瑞昌(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贿赂37万元,与陈、胡共同收受李的贿赂15万元,共计52万元。

  1997年底,胡向彭引荐了李。同年,湖北民院准备建设高知楼(院领导和教授宿舍楼)工程。李表示想承接该工程,彭让李先到基建科报名。1998年1月初,胡找到彭说,李错过了报名时间,想请彭帮忙打个招呼补报名。彭便给具体负责报名工作的基建科长打电话,使李顺利报了名。事后,为感谢彭的帮助,李送给彭2万元。

  不久,李在承接高知楼17栋、18栋工程时,通过胡找彭打听到了此工程的标底,结果顺利中标。 1998年10月,胡、陈以借钱为名收受李送的15万元。

  接着,彭又单独收受恩施州翔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元璋贿赂10万元,并伙同其陈、胡共同收受刘元璋贿赂10万元。另外,彭还伙同陈共同收受恩施州立诚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董事长卢宗伟贿赂30万元。

  利用工程为情人牟利

  根据检方指控,彭振坤还伙同情人曹某及曹某弟弟(两人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大冶殷祖园古建公司(以下简称“殷祖园林”)项目经理罗瑞河贿赂30万元。

  2000年,湖北民院决定建大学生广场。同年年底,彭在从武汉回恩施的飞机上,遇到罗瑞河(另案处理)。罗曾为湖北民院修建过校大门,因此与彭认识。交谈中,彭告诉罗该院准备修建大学生广场。

  2001年初,湖北民院对大学生广场建设方案进行评选,彭同意选用罗设计的方案。此后,在未经招投标、议标程序的情况下,彭与该院有关人员商议,决定将该广场工程交由罗承建。2001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2003年工程竣工。

  在彭的授意下,该工程未经社会审计,直接由民院审计处进行工程审计。审计中,罗向彭提出:审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金额,全部是送给曹某,彭表示同意。

  2003年7月,“殷祖园林”决算报价1359.5万元。经审计,最后该工程的审核价约为1038.1万元。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该工程结算价约为854.6万元。

  广场开工后,曹某要求彭同罗瑞河打招呼,让自己的弟弟到罗的公司任法律顾问。罗瑞河同意合同期为一年(实际其在该公司未从事任何法律顾问工作)。2001年11月,曹某弟弟以法律顾问费的名义收受罗3万元现金。2000年9月至2004年7月,罗为“感谢”彭的支持,以便在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拨付上得到“照顾”,先后五次以不同名义付给曹某及其弟弟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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