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农村老太被撞身亡获赔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7:2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0月29日讯农村户口的李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由于她已经在青岛住满一年以上,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两肇事司机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33万余元。

  据了解,家住青岛市市南区的姚女士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孩子,2002年11月,她便将远在陕西老家的母亲李某接到青岛帮忙。2006年12月,当李某出门去市场时,韩某与丁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后,韩某的汽车发生旋转,将过马路的李某撞倒,后李某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和丁某的车均存在问题,且韩某系闯红灯需负主要责任,丁某需负次要责任,李某也因过马路没走人行道应负次要责任。姚女士找到两肇事车主要求赔偿,双方却在赔偿数额及标准上产生了分歧。姚女士遂将两肇事车主韩某和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车主赔偿30余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认定韩某承担70%的责任,丁某承担20%的责任,死者李某承担10%的责任。对此,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异议。然而在对李某的死亡赔偿标准上双方却产生了分歧。被告韩某和丁某认为,死者李某系农村户口,而且在青岛尚未办理暂住证,对于她的赔偿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死者李某的赔偿理应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判令两肇事车主韩某和丁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万余元。两车主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对李某的赔偿不应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于是上诉至青岛市中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系农村户口,而且生前未在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但是并不能否认其在青岛居住的事实。此外,居委会也证明死者生前在姚女士所在的小区居住一年以上,所以判令对李某的赔偿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并无不妥。市中院依此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潇元 通讯员 曾宪权 刘富玉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