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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卖虚拟货币或缴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07:2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讯 据《新闻晨报》报道,Q币、百度币、盛大点券……目前各式各样的虚拟货币充斥网络,这些不具备实体形态的货币在为玩家或消费者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一些“网络倒爷”的衣食之源。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强调,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下发给那些在网络上通过倒卖各种“货币”而发财的神通们戴上了“紧箍”。如果按照20%的财产转让税率来计算,一个在淘宝网上倒卖Q币而获得1000元差价的网友,就要缴200元的税。

  但是,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监管方怎样有效地锁定正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那个人?因此其可操作性受到了网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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