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10月29日讯王某驾驶摩托车逆行撞上靖某驾驶的起重机,造成王某重伤,经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近日,邹城法院依法判决靖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100343.20元。
据邹城法院介绍,2007年5月17日,王某驾驶摩托车在邹城市营西路由北向南逆行至某公司门口处,恰遇靖某驾驶起重机由南向北行驶,两车发生相撞,致使王某受伤,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程度为二级,丧失独自生活能力。
法院判决,因王某逆行违反交通规则,承担80%的责任,靖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记者 姬生辉 通讯员 吕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