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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标志着“无法无天无律师”时代 的结束,同时也吹响了重建中国律师制度的号角。
在接下来的短暂而又漫长的30年间,中国律师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成长和成熟着。13万中国律师也 在“会见被告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的执业“三难”问题的困扰下,在司法“潜规则”和执业冲突中奋力突围,并且作为 一股新兴的民主化法治化力量而崛起。
回顾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30年走过的历程,我们完全可以这么说,中国律师不仅见证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而且完善 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同时也聆听着中国法治进步的足音。
《律师制度恢复30年》专题报道之一
中国律师参政议政30年之痒
-本刊记者 王 健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的‘审判’改为‘诉讼’,以明 确检察监督包括审判和执行环节,避免歧义;还建议将第187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明确为‘在执 行中作出的裁定’,以确保检察机关对执行中所作裁定予以有效监督。”
2008年两会上,一份旨在“化解执行难”的法律议案交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提议人为31名全国人大 代表,牵头的是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这已经是迟夙生律师连续第11次走进中国的最高议政殿堂,发出自己的声音。据迟夙生 律师介绍,在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像她这样的律师代表只有5人,而且都是作为各民主党派人士身份当选为代表的。从另一 个角度讲,律师那时候并没有真正登上参政议政的最高舞台。
当迟夙生律师第三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时,她惊讶地发现,不但律师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得到了认可,律师 代表的人数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也突破了“个位数”,达到了11名,而且在全国政协中也出现了9名律师委员。与此同时,全 国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执业律师人数已达3200余人。
从“不问政治”到积极参政议政,这种来之不易的变化,中国律师仅仅用了30年。
殿堂上的谏言献策
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一个叫王工的全国人大代表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人大会议召开的第一天,王工就一口气提出制定《律师法》、《控制吸烟法》等多个重要议案和建议,不但所提议 案序列排第一,而且一人所提议案的数量也创造了历届人大代表所提议案数量的纪录,“中国一号”轰动一时。
在这次会议闭幕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王工更是站起来连续四次即席发言,电视直播的画面立时传遍世界。代 表们的热烈掌声,无疑是对这位人大代表最大的赞赏。
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在政治舞台上的首次登台亮相。以这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为起点,以后几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中 国律师界的代表和委员一直在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
在1998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陈紫芸律师向人大会议提出修改《婚姻法》的议案。 她以律师的敏锐目光注意到,改革开放后,在沿海地区一些先富起来的人群中,“包二奶”现象日益严重,不仅败坏了社会风 气,正常的婚姻关系也受到极大的破坏。她在议案中提出,法律应明确禁止“包二奶”行为,并对无过错方给予赔偿。这一意 见受到各界的高度重视,并写进了修改后的《婚姻法》。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在王兆国副委员长所作的《草案》说明 中,有这样一句话: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不少对台立法的议案和建议。
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律师就是其中之一。早在2002年,韩德云就注意到台湾问题。“在对台问题上,我 们存在着政策化倾向,除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以外,在对台湾问题所处立场的问题上,立法机关 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出一个说法。”韩德云在议案中写道。因此,在2004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韩德云提出全国人大 应当对台湾问题作出“决定”的议案。在和许多代表沟通之后,韩德云的议案得到了大家的响应。他的建议最终直接体现在了 《反分裂国家法》当中。
其实,中国律师在地方上“登堂入室”参政议政要比进入最高殿堂参政议政早得多。而且,地方律师在“庙堂之上” 的参政议政,也已经开始在多个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1979年,也就是律师制度恢复的第二年,辽宁律师陈庆阳即被选为鞍山市铁东区人大代表,成为辽宁律师界“登 堂入室”参政议政第一人,同时也是我国地方上最早的律师人大代表之一。第二年,陈庆阳又当选为鞍山市人大代表。199 3年他又成为辽宁省第八届人大代表,并连任第九届辽宁省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履职期间,陈庆阳为辽宁的民主法治进程, 提出了很多很好的议案和建议。作为鞍山市最早的两名律师之一,陈庆阳至今仍是当地律师参政议政的标本。
2003年,刘红宇当选第十届北京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她先后提出了建议北京市人大尽快出台物业管理办法、 重新确定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关于治理二道沟污染问题等30多个议案。
在这些建议、议案中,有两件让她感到十分欣慰:一是在她提出重新确定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的议案两年后,20 06年6月1日,北京市将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从以往1.1米的身高标准调至1.2米。二是关于治理二道沟污染问题的 议案递交后仅仅过了半年,北京市政府就开始动工治理这条蚊蝇成群、臭了20多年的“龙须沟”,现在这条河河水清澈,已 成为北京市的一条民心河。
一些地方律师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正在或已经变成地方性法规。
在2007年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律协副会长钱丽萍提出关于提请制订《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 》的议案,被列入上海市人大2008年的立法计划。目前《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已经通过上海市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一审”,并已经进入“二审”等候阶段,而该草案一旦通过最后的“三审表决”,便将拥有法律效力。
从民间参政议政
中国律师在殿堂上的议案受到的“重视”,让更多的律师产生了参政议政的冲动。然而,能够登上“庙堂”积极参政 议政的律师毕竟是少数。于是,一些律师选择了另辟蹊径,从民间参政议政。
参与部委立法和地方立法是地方律师参政议政的新型渠道。据了解,早在2002年,一些地方律师就已经出现在地 方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舞台上。他们或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查议案,或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立法调研,或在 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新的法规时应邀发表意见。
也就是在那一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委托,起草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 案)》,从而开启了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立法的序幕。
此后,各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接受委托起草法案的事情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立法,实 现了事实上的参政议政。
2004年,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起草了《青岛市物业管 理条例(修订草案)》和《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广州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受广州市 政府的委托,先后起草了《广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草案)》和《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草案)》两部地方性法规。2 007年,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还接受司法部委托,起草了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如果受托起草法律对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说只是参政议政的“星星之火”的话,那么法律助理制度则让非律师代 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变成了燎原之势。
据了解,早在2002年年初,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法律助理制度。为兼职人大常委会委员聘请的 第一批21名法律助理中,就有多达14名执业律师。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兼职委员从事立法和监督的工作,包括协助兼职 委员起草法规草案、议案及建议;在立法调研、听证、监督工作中,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兼职委员审议法规、议案提供相关 资料和法律意见。
深圳首创的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助理制度在全国产生了巨大影响,并被各地人大常委会“复制”。海口、重庆、 上海、成都、郑州、广东和湖北等地的人大都进行了类似的尝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初还建立了一个200人的 立法专家库,其中120人是律师。
除了代表律师事务所和以法律助理的身份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参政议政外,其实律师代表和政协委员还有一种参政议政 的方式,那就是以律师个人的名义,代理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或者上书国家权力机关。
2003年2月,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教师黄静死在宿舍,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立即立案。在家属的再三要求下进 行了尸检,结论是心脏病突发死亡。这一鉴定结论家属不能认同。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得过心脏系统疾病,要求复检。从 此,漫长的司法鉴定的序幕拉开了。从区公安分局到市公安局,再到省公安厅,一直到最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部鉴定中心 ,最后连中山大学、南京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院校的鉴定中心都参与了鉴定。遗憾的是,6次死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
当黄静案还在审理过程中的时候,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 对司法鉴定实行全国统一管理,而让这个个案上升到司法改革层面的是黄静案的代理律师吴革。
“黄静案穷尽了我国所有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却仍然没有得出最权威的鉴定结论。这说明已经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 个机构的错误,而是司法鉴定体制出了问题。”吴革说。
在吴革看来,黄静案充分暴露了我国司法机关“自侦自鉴”、多头鉴定体制的弊端。这种体制已经到非改不可的地步 了。
为了推动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2005年1月,吴革专门组织部分学者专家针对中国的鉴定体制改革召开了研讨会 。随后,他把研讨会的内容连同自己的鉴定体制改革建议一同用挂号信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立法 对“多头鉴定”的鉴定体制进行规范。
由最初的参与刑事、民事诉讼,发展到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全面介入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环境保护、食品 安全、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等一系列惠及民生的问题,都已经成为律师目光凝聚的焦点。如今,全国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13 万多名职业律师,无时无刻无处不在扮演着参政议政的“角色”。
律师播撒着新的希望
不过,在律师制度恢复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律师一直把追逐金钱作为自己的“使命”。
“不问政治只经商。”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潘公明总结说。在起初担任辽宁律师协会“掌门人”的岁月里,潘公明发 现,有些律师对于报纸、杂志和电视广播上的新闻漠不关心,甚至完全绝对地认为律师就是吃法律这碗饭的。这让他对律师业 的发展感到十分忧虑。潘公明说,律师将自己置身于政治之外,其理解法律、适用法律也必将产生片面、肤浅的结果,难有大 的作为。
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向律师界发出了诚挚的呼吁:走向政治!
同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律师的政治参与”的奋斗目标,建议在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中,将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界别,尽可能为律师进入这些组织提供更多的机会。
2003年,司法部司发〔2003〕14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 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 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
在法律界人士的呼吁和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短短几年,律师这个群体作为一股民主化法治化力量在中国大地“异军突 起”,潘公明终于可以释然了。如今,越来越多的律师已经把参政议政视为一种光荣和骄傲。
然而,在律师参政议政的30年过程中,也一直存在着质疑。
一种质疑是律师进入人大、政协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坚持“为民代言”。一位法律界知名人士对此深为忧虑,甚至旗 帜鲜明地反对律师进入议政殿堂参政议政。他将目前个别律师的参政行为形象地比喻为“进得去出不来”。他认为,一些律师 进入人大或政协后便与律师行业脱离了联系,他们为律师权益的保障或者整个法制进程所做的努力被消解了,根本没有起到一 点点推动法制进程的作用。著名律师张思之也提出,律师应通过诉讼和对重大政务、政事直陈法律意见的方式来“议政”,而 非“参政”。
来自律师界自身的质疑也不在少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有些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其实是为带动自己律师事 务所的发展,是在谋求私利。比如说,律师进入人大参政议政后,其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律师,又是人大代表。我国法律规定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权。于是,这就为某些律师利用其人大代表的身份干预自己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个案提供了“方便” 。
转眼30年过去了。今天,这些声音在律师越来越多的参政议政活动中,正在被其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逐渐消 融、化解。
律师具有治国所需的法律专业知识,阳光、水分、雨露就是社会为律师提供的参政议政的大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律 师必然会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同时,律师又将播撒出新的种子,播撒着新的希望。
《律师制度恢复30年》专题报道之二
30年突围,走出执业困境
- 本刊记者 王 健
2008年6月1日,修正后的律师法正式实施。长期困扰律师执业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三大难题得到 破解。律师业悄然迎来了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第一个春天。
从律师制度恢复到今天律师业如沐春风,在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革命中,律师作为法律的积极践行者,往往需要“为 坏人说好话”、“与政府站在对立面”。因此,这个群体很容易成为司法“潜规则”和公权力侵犯的对象。
作为公民权利代言人,律师的地位与遭遇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
执业难坚冰正在融化
这几天,程志坚的心情非常爽。9月2日,他刚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里顺利见到了自己的当事人,而从提出申请到 获准见面,仅仅花了不到24个小时。这位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这在前几年几乎是不可能的,一般情况 下见一次自己的当事人要等上很多天,往各家司法单位跑很多次,最终甚至还见不上。”
当得知2007年10月28日修正后的律师法颁布的消息后,程志坚一连说了三个“太”字:“太好了,太重要了 ,太及时了!”
难怪程志坚有这样的感慨。在1978年至1988年的10年间,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职身份,靠工资 吃饭。律师办案无论是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还是阅卷,都得心应手。然而,1988年合伙制律所的试点,使律师的“铁 饭碗”开始被打破,律师的公权力也随之被剥夺。律师执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会见当事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之 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相继颁布,但“三难”问题没有得到任何改观,始终困扰和制约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早在做律师助理的时候,程志坚就见识了在刑事案件中会见当事人的难度,也体验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低下的地位 。
程志坚介绍说,那是一起当事人涉嫌过失杀人的案件。当事人在案发后两小时就被当地公安民警刑事拘留。按照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权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委托律师,被委托的律师也有权会见该犯罪嫌疑人,为其进行 法律咨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当他和律师拿着介绍信以及委托书准备找办案民警办理会见手续的时候,被告知需经领导同意方可会见,让他 们第二天下午再过来。第二天他们又被告知委托律师的委托人为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属于知情人,不能充当委托人。第三天, 他们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舅舅,重新写了份委托书,让其舅舅签了字。但是,办案民警看了这份新的委托书后,又说没有律师事 务所的盖章,是没有效力的。他们苦笑着解释说委托书是单方行为,只要委托人签字就可以了。
民警无奈,就拿着材料跑到另外一个办公室。十分钟后,他回来又说,该案是重大刑事案件,县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 ,律师需要检察院同意才能会见。他已经通知检察院了。于是,他们在公安局一直等,一个多小时过去了,检察院的人还是没 有踪影。他问检察院的人什么时候过来,民警摇摇头说不清楚。这次会见当事人最终无果而终。
不仅仅是会见难的问题,阅卷难同样让律师执业陷入困境。在为河北省一起影响巨大的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做辩 护人时,直到法院开庭前三天,李树亭律师才被获准到法院阅卷。李树亭无奈地说:“三天时间,看案卷都不一定看得过来, 哪有时间取证,我们律师怎么准备答辩?这不是在变相剥夺律师的辩护权吗?”
调查取证给律师的打击更大。1996年,刑诉法颁布。该法规定,律师向当事人取证,要经当事人同意。“这是律 师调查取证权的倒退。”李树亭说。
李树亭告诉记者,正是因为有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在调查取证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们)不接待 律师,只对公检法机关。”这在需要到政府机关取证时尤甚。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执业之难,让许多律师望而却步。一项统计表明,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还不到30%,而有的省 份这个比率只有10%左右。
“律师维权”渐行渐远
其实,让律师真正“畏惧”刑事辩护并不仅仅是“三难”问题,还有更重要的执业风险。
一直以来,律师人身受到威胁、殴打、被逐出法庭的事件不绝于耳,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因被错误地指称涉嫌犯罪而 受到不正当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即使在律师还没有与公权力分离的情况下也不例外。这一切使得律师日渐成为一种 高风险职业,刑辩律师成了“刀尖上的舞者”。
1983年11月20日,辽宁省台安县轧钢分厂女工赵艳凤服毒自杀身亡。该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致死人”为由 逮捕了轧钢分厂厂长徐军。该县法律顾问处接受委托,指派王力成、王志双两位律师为徐军辩护。两位律师经阅卷,认为徐、 赵之间系通奸关系。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徐军死刑。徐军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于1984年7月28日将徐军执行死刑。
与徐军同监关押的另案犯王长长,因律师王力成系控告他犯强奸罪的一名女工的代理人,而对王力成嫉恨,他“检举 ”王力成包庇徐军。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认为“检举”的情况“基本存在”,遂将律师王力成、王志双及台安县法律 顾问处主任、律师王百义3人逮捕,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酿成了震惊全国的“台安三律师案”,与此同时,也吹 响了“律师维权”的号角。
该案从1985年5月8日至1988年12月17日历时4年,最后鞍山市检察院在台安县召开平反大会,纠正此 案。
“台安三律师案”后的1995年,成了中国律师的“蒙难年”。
彭杰,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3月22日接受一起故意杀人、抢劫案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 辩护人。5月13日下午,彭杰到看守所预审室会见被告人。会见期间,被告人借喝水之机逃走。
不久,彭杰被逮捕。虽然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脱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看守所监管人员与其内外勾结所致,但仍以“ 玩忽职守罪”判处彭杰有期徒刑三年。彭杰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院认为彭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遂改判其无罪。
1995年1月,陕西省西安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文治,因涉嫌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河南省新乡市正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冯志德在为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二审辩护时,被浚县有关部门认定为从中捣鬼, 包庇罪犯。在被收容审查一个月取保候审后,又被以“包庇罪”批捕,冯志德被迫踏上茫茫逃亡路……
随后的1997年刑法修改,增加了广受争议的第306条。这是一条针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条款,其中包括三个罪名 :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于是,更多的律师因“触犯306条”而落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漩涡中。
1995年11月,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对云溪乡坪田村原支部书记丁伯初提起公诉,指控他在承包坪田村砖 厂过程中受贿现金两万元。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丁伯初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丁不服提出上诉。刘正清律师受托成 为丁伯初的辩护人。1997年4月,岳阳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云溪区检察院因此把案子的重心转移到了刘正清身上,很快就“掌握了刘正清帮助证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的犯罪证据”。
1997年11月5日,云溪区检察院以“妨害证据罪”逮捕了刘正清。案件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后岳阳市 中级法院认定刘正清律师提供的证据属实,宣告丁伯初无罪。从事实上推翻了云溪区检察院强加在刘正清头上的罪名。
有了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律师维权”的路显然还得继续下去。但是,修订后的律师法赋 予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律师权利的扩大,意味着“律师维权”正逐渐消逝在我们的法制视野中。
执业豁免权新鲜出炉
在修订后的律师法中,特别增加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 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以前,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往往还要担心自身安全,导致我们在庭上不敢畅快淋漓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愿。”程志 坚律师介绍,执业风险往往限制了律师的庭上发挥,从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程志坚律师的话显然不是危言耸听。在律师制度恢复后,律师因担任刑事辩护人被抓的事件不在少数。有的律师当庭 被法官殴打,也有律师刚刚下庭就被以“诽谤罪”“妨害公务”强制羁押。因为有了这些顾虑,有些律师难免在打官司时会“ 不尽全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
1995年6月17日,吉林省通化市抚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松民在辉南县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时,因对所代 理的案件提出了与办案人员不一致的意见,由此发生争议。在争吵中,张松民被该院办案人员打得鼻青眼肿,并被该法院以妨 碍公务为名拘留15天。
周长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7月11日在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起经济 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因与该院办案人员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被三名办案人员将其用手铐铐在一张条椅上。在周丧失人身 自由,没有还手之力的情况下,对其大打出手,整个殴打过程长达75分钟,致使周律师脑震荡、头部血肿、身体多处受伤。
程志坚律师说,律师执业豁免权这一规定不仅使律师可以在法庭上畅所欲言,为律师和检察官创造一个平等的舞台, 让律师能充分履行职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然而,在程志坚律师看来,“执业豁免权”的意义不仅仅是律师权利的一次重大突破,更重大的价值在于律师的执业 豁免权与刑法第306条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的冲突。
程志坚律师解释说,很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律师提供、出示或引用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时— —而且往往是不相符合的,就很难证明律师是否故意的,或者说在事实上往往是故意的。因为,律师在作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 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时,其最基本和最根本的职责就是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而不是相反的证据。辩护律师想方设 法为他的当事人“罪责”的从轻、减轻甚至从无而奔走呼号,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自然总是与指控事实不相符合。如果那么符 合,甚至比案件事实还“罪证确凿”的话,辩护律师制度的设立,岂不毫无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第306条有关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极有可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修改。”程志坚律师认 为。
《律师制度恢复30年》专题报道之三
中国律师制度的变迁之路
-本刊记者 王 健
在沉寂了20多年后,中国律师的执业活动复苏了,这一年是1978年。
就是从这一年开始,中国的律师制度开始走上了漫长的改革之路。从那时到今天的30年中,律师管理完成了突破性 的改制,律师的业务实现了从单一的刑事辩护过渡到民事经济领域,再到非诉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在律师制度恢复30年之际,社会公众关注的目光再次聚集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上。本刊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 律师论坛前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原总编辑刘桂明先生。随着他对中国律师制度的娓娓道来,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线条逐渐 清晰起来。
从“无法无天无律师”到“律师无处不在”
记者: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创了中国民主与法制新的历程。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国律师制度是如何从法制的废 墟中慢慢恢复并建立起来的?
刘桂明:当时“文革”刚刚结束,一大批老干部重返司法一线,他们深切地感受到,在一个没有建构起完善的法律框 架的国家,为一个受冤屈的人进行辩护有多么重要。更多的在法律上遇到难题的人,也在呼吁恢复重建这么一个职业。没有律 师的司法制度是一个不完善的司法制度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在这种背景下,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 。第二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
伴随着律师制度的恢复,1979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恢复。1980年审判“四人帮”时有辩护律师出庭,这些都成 为了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中的大事。
记者: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后,律师的业务实力和拓展空间突飞猛进。在您看来,中国律师在30年的发展中实现了 哪些跨越?
刘桂明:我国律师制度刚恢复重建时,办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直到1984年左右才开始介入到民事经济 案件。1986年,有些律师开始从事非诉讼业务领域,为一些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服务。到1993年的时候,部分律师 的业务发展方向已经拓展到见证类的证券业务等复杂的非诉讼业务,这完全不同于以前的咨询类诉讼业务。20世纪末21世 纪初,中国开始公职律师的试点,除了为公司服务的律师外,还出现了为政府服务的律师。
现在,从事新的业务和高端业务如反倾销、银团贷款、投资融资的律师还在不停地增加。值得一提的是,还出现了一 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跨国服务的律师。律师业务已经无处不在。
从单一国办所 到多种形式共存
记者: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到2007年的《律师法》,律师的身份随着法律的更替几经变换。您怎么看 待这种变化?
刘桂明:《律师暂行条例》是中国律师的第一部法规。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带着计划经济的特征。因此,它将 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类似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拿国家工资,一些地方律师还可以穿警服、带手铐,所以办案很方 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的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人们对律师的身份产生了怀疑。这时候,《条例》也就必然要被 一部新的律师法替代。因此,在1996年《律师法》诞生时,律师的身份被定位为社会中介服务人员。
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使律师为政府和国家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一种可能。2000年公 职律师制度的试点,一些律师又重新走进了政府的大门。因此,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律师被定位为自由执业者也 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记者:在中国,律师制度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实际上是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转变开始的。您认为,在律所的组织 形式上,我国律师制度都做了哪些突破性尝试?
刘桂明:律所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律师的定位。律师制度刚刚恢复重建时,律所组织形式只有法律顾问处也就是国资所 一种形式。1983年,深圳蛇口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到1985年,全国所有政府的法律顾问处都开始改名叫律 师事务所。1986年,司法部开始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合作制律所,有的叫一所两制,有点类似于集体所有制。1988年 ,合作制律所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
1993年前后,一些律师开始为外资企业服务。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受到严峻挑战。合作制这种僵化的集 体所有制的律所形式的弊端开始暴露出来。因此,改革合作制为合伙制律所,实现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制成为必然。
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增加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0年以后,司法部又在全国个别地区实行了个人律师 事务所试点。以个人命名的个人色彩比较浓厚的律所相继出现,合作所开始减少并逐渐消失,现代律师制度建立。
从司法行政管理 到“两结合”管理
记者:在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探索的同时,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也在悄然进行着。管理体制上的突破性 改革最终也构筑起了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刘桂明:突破性最明显的是1993年。律师管理体制实行了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协的具体工作管理相结合模式。同时 ,地方律协相继改革。原来很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93年,各地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 开始逐渐分开。
律师管理体制的变革给律师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四个重大变化: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制模式发生变化,律师事务所的行政 级别发生变化,律师事务所的单一模式发生变化,律师管理制度发生变化。
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两不四自”原则,即“不占国家经费和编制;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不再由官员出任领导。在1995年全国律师协会换届时,产生的第三届全国律协领导班子的所有 成员,完全由执业律师担任。现在,大多数地方律协的领导已经实现了由执业律师担任的目标。
记者:律师管理体制在改革的同时,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也在同时进行着变革。这些变化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桂明:上世纪80年代,律师都是铁饭碗、吃“皇粮”的。1984年前后,一些律师事务所开始少量聘请一些不 占编制的律师。1992年,合作制律所的“一所两制”逐步施行,律师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打破,一部分律师拿工资,一部分 律师开始拿提成。1993年实行合伙制以后,律师事务所内部开始按照对律师事务所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收入,业务水平、个 人案源开始成为考核依据。
此外,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还出现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以前律师流动非常困难,现在律师跳槽转所已经没有任 何门槛,完全实现了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