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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亟需完善法制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14:30   民主与法制杂志

  王利明

  汶川大地震后,建筑工程质量引起了人们高度的关注。从民法的角度看,尽管大地震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但笔者最 痛心的还是灾区学校废墟中的一幕又一幕,尤其是孩子们的凄惨和家长们的无奈。

  由此,引发了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法制问题的思考。

  政府监管十分薄弱

  尽管我建议对于汶川地震中的建筑物质量问题,最好不要都通过诉讼来解决,因为会涉及到不可抗力和因果关系的判 断问题。但是,如果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倒塌主要是因为建筑物的建造缺陷造成的,例如,倒塌后的预制板的钢筋数量和 质量与建设规划严重不符,甚至完全是豆腐渣工程,也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从媒体反映的情况来看,包括校舍在内的一些房屋的倒塌的确反映出建筑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有报道称,个别学 校甚至预制板里没有钢筋,有关部门已经回应,如果发现情况属实将严肃处理。

  关于政府监管的问题,我认为最薄弱的环节就是农村房屋质量的监管。目前,农村房屋质量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政 府不管,村委会想管也管不了,农民想怎么盖就怎么盖,没有什么质量标准的要求。

  而在城市,尽管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但在监管制度、监管方式以及实际效果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 如,我们对质量的监管主要还是强调行政的管理,特别是强调资质等级这样的准入监管。建设部引入资质等级,就是想解决质 量监管问题,但事实上主要依靠这种措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或者说很难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即使某些建筑商具有一定甚至较 高的资质等级,并不能直接保证其建设的工程质量就是合格的,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配套。

  房屋质量谁来担责

  汶川大地震暴露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对法制完善的呼唤。其对于今后法制的完善有几点启示:

  首先,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如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现实情况是,发生房屋质量纠纷之后,往往无法及时、准确地找到责任人。当前大型城市建设通常采用设立项目公司 招标的模式,工程结束,公司就解散了。有问题找谁?项目公司都不存在了,受害人应该告谁都成了问题。

  笔者建议,首先应该追究建筑商的责任。不管这个工程是谁盖的,只要是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筑商就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他是最直接的建造者,他最了解工程的质量,最清楚整个工程是怎么施工怎么建造的。从预防损害的层面考虑,怎样才 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怎样才能做到预防损害的发生?主要规定由最近损害发生原因的人来承担责任,这是最有力的防范损害 再次发生的方法。

  那么,投资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投资者自己建造,当然他自己就是建筑商了。如果投资者委托他人建造,投资 者还要不要负责?这个问题在民法上一直没有认真讨论过,或者说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我认为投资者是有责任的。

  虽然建筑商首先要负责,但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商可能无法承担责任,受害人就应该找投资者。这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投资者在挑选建筑商方面自己有过错,没有选一个好的建筑商,有选任的过失。二是投资者没有按照验收程序的要求尽到 很好的义务。如果他能够很好地把关,可能会发现一些质量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他是有过错的。三是如果投资者故意压低工 程款、缩短工期,会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其在监督方面也是有过错的。四是即便在验收过程中没有发生问题,如果在维护过 程中没有尽到维护的责任,也应该承担责任。

  投资者和建筑商之间应该是建筑商承担主要责任,投资者按照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是补充性的。

  引入直接诉权制度

  应该借鉴并引入国外的直接诉权制度,即允许受害人直接对建筑商、投资者主张权利。工程质量出问题是一个瑕疵, 这可能分两种情况,一个是表面瑕疵,一个是隐蔽瑕疵。表面瑕疵是很容易发现的。仅仅因为表面瑕疵,责任还容易确定。比 如说,现在很多建筑物的表皮脱落造成了行人损害,告物业没有问题。而隐蔽瑕疵在交接时是无法发现的,预制板里没有钢筋 ,那么多的预制板你可能抽查一两个出来,但是所有的都检查是非常困难的,这就是隐蔽瑕疵。此种情况下让物业承担责任, 恐怕有点冤枉。所以,应该由消费者对建筑商和投资者提起诉讼。

  受害人怎么能够直接向建筑商和投资者提起诉讼呢?对于一般的受害人而言,应该根据什么理论来主张权利,是侵权 责任还是合同理论?法国最近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里出现了所谓直接诉权,即允许消费者可以根据诉权对生产者、销 售者直接提起诉讼,不考虑是否有合同关系,也不考虑根据什么主张权利。

  因此,我国是否也可以引入这样一种理论:没有合同关系是否就可以越过合同的相对性,来直接对建筑商和投资者主 张权利。这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是有必要的。

  可以考虑把它变成一种类似于产品责任的方式,当然产品责任是侵权,我建议除了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外,也可以考虑 用直接诉权的理论,根据隐蔽瑕疵直接对建筑商和投资者主张权利。

  时效问题应该延长

  对于建筑质量的时效问题,也应该做一些相应的配套完善。众所周知,隐蔽瑕疵出现很大的一个障碍,就是时效的届 满。建筑物可能交付使用八年、十年甚至二十年,但是现在一般的普通时效只是两年。

  隐蔽瑕疵经过这么长的时间才发现,如果按照两年计算,很多都过了时效。对于这个问题,建议首先要考虑时效的起 算点,我建议从发现瑕疵的时候开始计算,这样不至于因为时效过期而阻碍了当事人主张权利。

  其次,如果不按起算点来考虑,能否借鉴国外的关于长期时效的规则,对于建筑物的隐蔽瑕疵设置特殊的时效,比如 说二十年甚至更长。作为一种特殊时效来使用,对于保护受害者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汶川地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悲痛过后,法学界更应该冷静地思考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和要 求,积极为完善法律制度建言献策。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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