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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家庭住所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15:15  新民晚报

  京华时报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支持创业者创业。

  根据《意见》,今后,国家将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意见》明确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郭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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