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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向媒体曝光维权是公民正当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0日23:02   中国新闻出版报

  □杨涛

  2006年,女大学生黄静购买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出现问题,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为此,黄静提出以华硕年营业额0.05%为标准、数额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京华时报》10月27日)

  所谓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如何看待“向媒体曝光”维权的行为性质,涉及到公民舆论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以及促进商家改进服务等问题,其意义远远超出黄静个案。黄静提出以华硕年营业额0.05%为标准、索求数额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在现行法律并无依据,但这只是她单方面提出的要求,能否实现,双方可以进行博弈,也可以诉诸于法律。至于黄静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提出要向媒体曝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合法的方式,并无不当,因为向媒体曝光的是商家确实存在的问题,并非子虚乌有的东西,也不属于“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能算是讹诈。

  实际上,如何看待“向媒体曝光”维权问题,还关系到如何看待两种权利的博弈问题。如果仅仅因为消费者可能获取高出法定的利益,而将“向媒体曝光”维权认定为犯罪,可能就将不利于公民积极行动起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进行“打假”。在国外,惩罚性赔偿非常普遍,几百万、几千万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屡见不鲜。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只规定了“双倍”赔偿,这样就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因为法定赔偿有时不能完全弥补诉讼成本。此外,消费者提出了一些比法定利益更高的要求,商家在赔偿后可能更加注重改进自身行为。

  所以,尽管我们不鼓励公民用“向媒体曝光”维权获取天价赔偿,但是,用“向媒体曝光”维权完全是公民正当权利,即使有所偏颇,也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只有那种虚构事实并用“向媒体曝光”来要挟商家要求赔偿的行为,或者那些专门搜集商家的过错或者问题,以“向媒体曝光”向商家勒索钱财的行为,才应当用刑罚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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