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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建住宅明起分户验收 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1:57  燕赵都市报

  本报张家口电(记者张岩)昨日,记者从张家口市建设局了解到,由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已转发到我省各市,按照该《办法》,从11月1日起,我省新建住宅在验收过程中将采取对每套住宅进行分户验收的政策,并且验收结果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一旦房子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将就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分户专门验收保证住宅质量

  据张家口市建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施行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政策,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

  《办法》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检查房屋室内空间尺寸;门窗、护栏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室内防水工程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分户验收主要检查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只有在上述检查全部合格后,验收部门才能给每套住宅颁发专门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同时,验收部门还应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5年。

  ■验收者对验收结果真实性担责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指出,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还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以保证住宅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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