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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诚然,从理论上讲,网络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导致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收入增值,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说得通的。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依据应纳税人的申报征收的,如果没有人主动申报怎么办?由税务部门稽查征收又从何下手?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既缺乏法律保障,又没有固定的从业人群,只能让税务部门“一网情深”,不可能手到擒来。
虚拟货币的品种繁多,如Q币、联众豆豆、盛大点券等,还有浩如烟海的单款大型游戏里面的虚拟货币和虚拟有价物。据估计,我国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规模,并以15%至20%的速度成长。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因网络游戏的红火而变得非常频繁,而且大量延伸到现实生活中来。有玩家甚至乘坐飞机从甲市赶往乙市交易,用超过虚拟价格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现金从其他玩家手里购买虚拟货币或虚拟物件,在游戏世界里笑傲江湖。不过,要将虚拟世界里所有涉及虚拟货币和带有货币性质的虚拟物品的交易都上税,何其难也!
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交易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绝非税务一个部门就能搞掂的,先得从游戏的安全性开始。游戏安全性问题得不到破解,税务部门想超越现实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急功近利。任何收入在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安全的前提之下成为税收基数,最终都只能是缘木求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