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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李飞飞)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日闭会,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太原市旅游条例》3部条例。
热用户应在每年11月1日前交纳热费。已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及时供热;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可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15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按建筑面积计收。已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