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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李菲)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

  此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另外,《通知》同时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提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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