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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创业 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三年有关行政性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6:10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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