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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供养人员生活费标准调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6:19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本报10月30日讯(记者 赵清源)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调高民政福利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社会寄养儿童家庭再增200元。新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计算。

  这次提标对象是在社会福利院供养的老人、婴幼儿、精神病院供养的病人。全省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伙食费400元,被褥服装费100元,医药费70元,零用钱30元。

  省民政厅要求,此次提标所需经费,按现行管理体制仍由市或县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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