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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家状告麻糖产销商索赔90余万元》追踪:
诉讼时效和是否合理使用图片成焦点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昨日,雕塑家杨林状告18家麻糖产销商索赔案,二审在省高院开庭。昨日的庭审中,6名被上诉人中有4名出庭。诉讼时效和是否合理使用雕塑图片,成为辩论的焦点。
昨日,杨林在法庭上称,从2001年至2002年11月,孝商集团等经销商对外公开销售有涉案照片的麻糖。取得证据后,杨林于2004年6月向孝商集团发送律师函,证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孝商集团主张了民事权利。
但孝商集团等经销商则回应,杨林提交的销售发票是2002年商品零售发票,距起诉已经超过4年,因此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庭审中,杨林的代理律师杨群星认为,商家将杨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过拍摄再行制版发行用于商品包装,进行商业营利性活动,改变了法定使用方式,扩大了法定使用范围,超出了《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孝商集团等经销商则认为,麻糖包装上的雕塑图片,是对公共场合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不构成侵权,且他们销售的是麻糖产品而不是图片,也没有义务去审查麻糖包装上图片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