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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界冠军拖欠保证金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7:24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姚克勤通讯员 李鸿光

  2004年,前世界游泳冠军乐靖宜将房屋委托中介代理出租,合同期满后却拖欠保证金不还,被中介商上海恒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下简称恒硕公司)告上法院。因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大幅走低,对于该保证金究竟该以美元还是人民币返还,双方争执不下。

  日前,静安法院判决乐靖宜返还恒硕公司保证金5000美元及利息。

  [原告]

  已按约履行合同要求用人民币返还保证金

  2004年3月,乐靖宜与恒硕公司签订《包租代理合同》,将她名下的淮海路一处房屋委托恒硕公司代理出租使用,代理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租金为每月2300美元,恒硕公司以人民币汇款形式支付给她。

  该合同即将到期时,双方又续签了《包租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租金升至每月2500美元,同时约定保证金为5000美元,恒硕公司将之前支付的保证金4600美元转入续签合同,又按美元对人民币8.277的汇率,向乐靖宜支付了人民币3318.80元。恒硕公司之后按期履行合同,支付房租至去年3月底,双方也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

  因乐靖宜未按约退还保证金,引起恒硕公司不满,于2008年7月中旬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乐靖宜返还保证金人民币41385元及利息。[被告]

  对方未按约支付租金就算要还也是用美元

  法庭上,乐靖宜辩称恒硕公司还欠两个月租金未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恒硕公司未全额支付租金。此外,合同约定的货币单位是美元,即使返还保证金也应当是5000美元,而并非对方要求的人民币41385元。

  审理中,经法院组织双方核对账目,乐靖宜确认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的费用,恒硕公司已全部付清。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5000美元,是用于担保恒硕公司债务的履行、防止延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去年3月,双方续签合同终止履行后,恒硕公司已经结清了代理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无拖欠,乐靖宜理应将保证金予以返还。

  法院还认定返还的保证金应以美元形式支付,遂作出了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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