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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 磊
晨报讯 汪女士为他人代订了18桌婚宴,可办完婚宴后,却拖欠尾款7万多元不付。无奈之下,酒店持她和母亲写下的还款承诺书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杨浦法院一审判决汪女士母女依约付款。
去年3月,汪女士与位于本市逸仙路上的一家酒店订立合同,为他人预订了2007年5月1日和5月12日共计18桌婚宴,两次婚宴的总价款为10.1万元。但婚宴办完后,汪女士却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经核算,尚欠73100元。当年5月12日,汪女士还写下承诺书,承诺在两天内付清,但到期后并未付款;其母亲陈女士又于同年5月14日写下承诺书,承诺由她4天后归还欠款。但时至今日,两人分文未付。期间,酒店也曾按照汪女士留在承诺书上的地址找上她的家门,可开门的汪女士婆婆却称汪、陈两人长期不在此居住。无奈之下,酒店于今年5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汪女士母女支付欠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店与汪女士之间订立的预订婚宴的合同,合法有效,现酒店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汪女士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现在汪女士尚欠酒店73100元,而她的母亲陈女士亦写下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该笔债务,故酒店要求汪、陈两人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