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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买卖虚拟货币拟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7:34  新闻晨报

  税务总局:缴纳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

  □据京华时报报道

  今后,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这次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强调,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目前,北京地税局尚未开始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地税局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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