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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 法庭没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7:4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郭学文】市民王女士因家中热计量表出现故障,而与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涉,并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因纠纷未能得到解决,王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她出示了该录音证据,以证明房地产公司承诺更换新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音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定。

  妇女王某于2003年购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所售的期房,三年后她入住了这套房屋。但是到了2006年11月初,王女士发现,暖气计量表出现了问题。王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应给她更换计量表,因此她与该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的经理进行了交涉,并对经理的讲话进行了录音,可她的录音并未得到对方许可。事情还是一直没有解决,于是王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更换计量表。

  在开庭时,王女士提交了录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音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定。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并非所有录音证据都有效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提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而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录音,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被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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