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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所可作经营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31日08: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批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将降低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指导意见》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出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同时,还特别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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