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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明栋王金强李加志
本报德州10月30日讯 本报9月21日报道的《无名流浪汉车祸身亡民政局当原告索赔11万》一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撞死无名流浪汉的肇事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先行赔偿50000元。
今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货车,在齐河县城与骑三轮车的一名流浪拾荒男子相撞,致使该男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多方查证死者身份未果,后齐河县民政局代表死者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肇事车车主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万余元。
10月20日,齐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县民政局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先行赔偿50000元。由于死者的身份和亲属情况与民事赔偿密切相关,无名流浪汉的身份至今不清,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对死者的诉权予以保留,待查到死者亲属、弄清死者身份后,由死者亲属自行决定是否再行提起民事诉讼。